揚子晚報網10月27日訊(通訊員 孫超 記者 張可)近日,南京一家健身中心的員工小馮向江北新區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反映其今年9月份的工資被拖欠,尋求執法隊員的幫助。
據了解,小馮在該健身中心上班,由于受到疫情影響,9月中旬健身中心進行了轉讓。然而,之前的老闆和現任老闆都不願意承擔他的工資。執法隊員随後聯系上健身中心的現任老闆李某,李某表示自己是9月下旬接手健身中心,接手後小馮上了7天的班,自已不應該支付全部的工資,小馮的工資應當由上任老闆支付。執法隊員查看了公司營業執照和轉讓協議,營業執照變更了法人,其他均未變更,轉讓協議也沒有涉及員工工資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執法隊員指出不得以公司轉讓為由拖欠員工工資。在執法隊員的耐心宣傳教育之下之下,李某表示願意聯系前任老闆,共同處理好小馮的被拖欠的工資。收到拖欠的3200元工資後,小馮緻電執法隊員表示感謝。
校對 王菲
來源: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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