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緻人傷殘,長期投喂者是否擔責?
近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遵義中院”)審理了一起因流浪狗傷人而引發的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9月20日,遵義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某從農貿市場買菜回家途中,被一條土狗撞倒。入院後,昝某某被鑒定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十級傷殘。經警方調查,該狗系當地居民萬某某經常喂養。萬某某則辯稱,雖然自己有喂養行為,但這是流浪狗,不應擔責。對此,昝某某向正安縣人民法院(下稱“正安法院”)訴請判令萬某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正安法院審理認為,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萬某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實上系豢養該狗。由于萬某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采取了不當方式投喂,使該狗對其投喂的食物産生了依賴,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遂判令萬某某賠償昝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萬某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
事件雙方達成協議 圖據《貴陽晚報》
9月4日,經遵義中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當庭兌現了4萬元賠償款。
法院工作人員:投喂者長期喂養
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萬某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
該工作人員稱,萬某某系某門店工作人員,“狗經常出現在門店旁,基本上每天都會喂養。”喂養确切時長不詳,但“最起碼應該有幾個月”。目前,昝某某身體已恢複健康。
那麼,欲救助流浪狗,應該如何處理?該工作人員表示,“偶爾投喂沒關系,但經常投喂不恰當。經常投喂,狗就會經常到這附近來,對他人也會産生危險性。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領養,或者把流量狗送到專門收容機構。”
長期投喂者萬某某賠償傷者4萬元 圖據《貴陽晚報》
律師:投喂是否算飼養視情況而定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表示,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為是出于對流浪貓狗的憐憫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飼養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為也不能改變流浪貓狗的無主物屬性。因此,一般的投喂行為法律不應苛責。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投喂行為是否增加了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的風險。
比如當投喂行為長期發生在特定場所時,流浪貓狗會對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賴,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生活習性和出沒規律,會在比較固定的時間地點聚集活動、等待投喂,從而将導緻該場所一定時間内流浪貓狗傷人的風險性呈上升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則有可能承擔一定責任。
相反,若投喂者能夠将流浪貓狗引至人流較少的偏僻區域進行投喂,這事實上是一個風險降低行為。即便風險最終發生,其亦不應承擔責任。因此,即使投喂流浪貓狗,最好也不要在人群密集場所,特别是附近有兒童聚集場所進行投喂。
而如果是主人遺棄寵物狗,主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稱,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是符合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的。由于投喂人在飼養流浪狗時,讓流浪狗對其産生了一定的依賴,同時也構成了事實上的豢養關系,也就是其先行行為(多次或較長期的投喂行為)引緻出了對流浪狗的管理責任,投喂者應當适當擔責。建議愛狗人士遇到類似情況,最好請相關部門來處理,否則很容易出現自己被狗咬傷或者因狗咬傷他人而導緻投喂人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主人遺棄寵物狗,寵物狗在生活中咬傷他人,被咬傷者沒有過錯的話,寵物狗的主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彭莉
編輯 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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