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嘉興日報-嘉興在線】
日前,我市出台《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提出要進一步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強化自動監控數據應用,督促排污單位穩定達标排放,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擦亮“綠色低碳循環城市”金名片。
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辦法》明确了哪些管理對象?對于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運行維護提出了哪些要求?記者邀請了市生态環境局相關負責人進行解讀。
《管理辦法》明确了管理對象的範圍,對适用的排污單位也進行了明确定義,系指本市行政區域内已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或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數據的有效準确是開展環境治理的前提。《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以及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進行了定義,其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的定義中增設了“數據标記内容”的内涵,以進一步體現數據的有效性。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确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從而解決在後續執法過程中,對于數據真實性、有效性的相關質疑。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聯網、運行維護等更規範,得到的數據才更真實可靠。《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對于自動監控設備發生重大變化的,明确由排污單位重新組織驗收;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由排污單位重新報生态環境部門備案,進一步實現事先介入,從設備本身角度保障數據真實可靠,為自動監控數據執法監管應用提供前提條件。第十三條則明确了排污單位系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行和維護的責任主體,應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運行單位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和維護,同時對自動監控設備運維過程中委托合同的簽署、合同權利義務内容作進一步明确,對運維單位實現更系統的管理。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細化了設備校準、校驗的操作要求,規定了設備故障、停運期間的管理要求,提出了自動監控曆史數據、運行維護台賬應當保存5年以上。
嘉興市生态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副隊長羊燕春介紹,有力的執法監管能進一步提升生态環境的執法效能。《管理辦法》明确排污單位自動監控數據自主标記制度、自動監控數據要以均值方式作為執法依據、現場調查取證的具體流程,以及對于自動監控數據現場取證的證據類型。
他表示:“嘉興是全省第一個推出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地市,《管理辦法》的出台能讓我們的監管和執法更有據、更有力度,也能倒逼排污企業更好地開展污染治理工作,全面護航嘉興的綠色發展,共護我們的藍天白雲、綠水青山。”
詳見《管理辦法》全文——
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強化自動監控數據應用,督促排污單位穩定達标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排污單位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排污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内已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或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排污單位安裝的用于監測、監控污染物排放的儀器、儀表、視頻監控設備、數據采集傳輸儀、通信傳輸網絡及相關輔助設施。
監控中心是指生态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網絡與自動監控設備聯網,用于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監控平台、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設施。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是指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産生、采集及傳輸的實時數據、累計數據和統計數據,以及數據标記内容。
第六條 監控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納入财政預算。
第七條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有關工作。
排污單位負責污染物排放口規範化設置,以及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驗收、聯網、備案、運行維護、數據标記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二章 安裝聯網
第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台聯網,具體監控的污染物及參數按照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下列污染物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一)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污染物排放标準等規定要求的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和廢水排放口;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控的排放口;
(三)環評報告書(表)、環評報告書(表)批複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中明确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控的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放口。
第十條 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用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規定的自動監控設備;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範等相關要求;
(三)自動監控數據的采集和傳輸符合相關污染源監測數據傳輸标準;
(四)自動監控設備應當具備運行狀态和工作參數上傳功能。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經驗收合格并上傳有效數據後,完成與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台聯網。自動監控設備驗收、聯網後應當于5個工作日内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自動監控主要設備或其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自動監控設備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于5個工作日内對變更信息重新備案。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對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運行單位開展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自行運行維護的排污單位、第三方運行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的人員,以及備品備件、備用儀器等設備。
委托第三方運行單位開展運行維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項、運行維護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内容。運行合同正式簽署或變更時,第三方運行單位應當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個工作日内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備工作量程的設定及調整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要求;
(二)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維護所需的試劑、标準物質和質控樣,應當注明制備單位、人員、日期、物質名稱和濃度、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排污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比對監測的,開展比對監測的機構應當通過相應檢驗檢測資質能力認定;
(四)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儀器運維手冊和使用說明書等對自動監控設備運行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條 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于發生故障後12小時内報告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并及時檢修,确保在5個工作日内恢複正常運行;自動監控設備故障5個工作日内無法排除的,應當安裝使用備用儀器,備用儀器使用時限不得超過30日,超過時限應當重新組織單機性能驗收。
自動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 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需拆除或者停運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生态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故障維修、維護保養、校準、校驗等異常狀态下産生的自動監控數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标記規則,在平台上标記;未作标記的,自動監控數據視為有效。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記錄、保存自動監控設備運行和維護信息,确保記錄信息的完整、真實;自動監控曆史數據、運行維護台賬應當保存5年以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措施,監督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維護情況,督促排污單位達标排放。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屬于強制檢定範圍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
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不屬于強制檢定範圍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周期檢定或校準。其中,有計量檢定規程的,應當按照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應當依據國家計量校準規範進行校準。
經計量檢定合格或經校準确認符合相應技術規範要求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其産生的有效數據及數據标記情況可以作為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廢氣自動監控有效時均值或廢水自動監控有效日均值超過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許可排放濃度的,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作為判定其超過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證據;相關法律法規、排污許可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國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明确規定使用其他類型數據的,從其規定。
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時均值、日均值的計算,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行業标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運行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機構的現場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超标開展現場調查取證時,應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以下相關證據,并對提取過程進行拍照或攝像:
(一)當事人身份證明;
(二)表明超标排放的自動監控數據;
(三)自動監控設備驗收、計量檢定或校準材料;
(四)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維護記錄;
(五)其他相關證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關于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的;
(二)未按照技術規範和标準等規定安裝、聯網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
(三)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不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關于未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儀器運維手冊和使用說明書等操作,導緻自動監控設備無法正常采樣、檢測分析和上傳數據的;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發生故障,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複正常運行的;
(三)未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報備,排污單位擅自停運、拆除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尚不構成篡改、僞造自動監控數據的;
(四)其他未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控數據标記過程中通過虛假标記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氣污染物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關于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在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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