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圳一公司要求
加班不滿30小時捐300# 話題
沖上熱搜
有網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稱,深圳一公司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若未達到30小時,需要向公司“樂捐”300元。
一公司要求員工加班不滿30小時
“樂捐”300元
網傳的《關于嚴格執行加班制度的公告》顯示,該公司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加班到晚上8時30分,給予最高20元餐補。如果員工加班未達到30小時,需要向公司“樂捐”300元。
公開信息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外貿電商企業,公司主要産品有:戶外類、汽摩配類、家居類主導。
據藍鲸财經報道,此公告内容屬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但在招聘軟件上,該公司描述員工擁有“加班供應晚餐,也可申請調休”等福利,同時稱公司“無強制加班要求”。該公司還曾在招聘啟事中表明,不接受大小周工作制者勿投簡曆。
有網友計算了一下:每個月強制加班30個小時,也就是說,按每日正規工作時間8小時來算的話,每月要多加班3.7天,如果到不了30個小時,就會被罰款300元。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表示,用人單位無權強制勞動者加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該公司安排的加班時間過長,也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關于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吳正平表示。
吳正平還表示,該公司更不應對未達到加班時長的員工給予處罰。“所謂的樂捐,就是一種公司的變相罰款,是嚴重違反勞動法、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吳正平稱,該公司員工既可以對上述違法行為,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工人日報:
強制加班絕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針對此事,工人日報9月6日發布題為《強制加班絕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評論提到,目前,深圳人社局表示已關注到相關情況,高度重視并責成勞動監察部門調查核實,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将嚴厲處理。
評論稱,一段時間以來,超時加班和強制加班成為衆矢之的。涉事公司稱“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潛台詞就是“與公衆無關”,這是典型的“我的地盤我做主”思維,以為公司的事不關外界,甚至不關法律,似乎要與公衆劃出一條界線,要與法律及道德劃出一條界線。
“内部事”成為一些企業侵犯員工權益的擋箭牌,主要源于涉事老闆的思維慣性——我是“金主”,公司規章制度“我說了算”。在就業形勢不樂觀的階段或行業,就業壓力加劇了勞動關系雙方的話語權失衡,給了部分企業更大的為所欲為的底氣。同時,少數企業經營管理者法律意識觀念不足,也是一個原因。
評論進一步表示,眼下,被侵權的員工選擇忍氣吞聲,更多是因為無奈,畢竟工資、晉升機會等都掌握在管理層手裡,“不老實”的代價或許是失業、一家子的柴米油鹽無着落。此前曾有報道,一些企業的HR會将看不慣的離職者輸入一份當地HR共享的“黑名單”,實施全行業禁入式抵制,這對相關勞動者無疑是很大的傷害。在此現實語境下,讓勞動者對企業某些侵權行為說“不”,真的不僅僅是需要勇氣。
企業的發展向來不能靠為難員工。一個健康向上、充滿澎湃生命力的企業應着重激發員工創造力和積極性,而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是其中的前提。這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要基礎。
對此事件,期待有關部門的調查能夠盡快回應公衆關切,同時希望全社會能更加關注部分企業“門一關、我為王”的問題,打破某些人“這是公司内部事”的思維邏輯和侵權慣性,讓勞動者的合法維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和維護。
綜合每日經濟新聞、工人日報、藍鲸财經等
來源: 新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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