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和生産、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企業的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出固定的動火區和禁火區
1、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
固定動火區: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内的動火作業,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固定動火區域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或側風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 30m, 并應符合有關規範規定的防火間距要求;
(3)室内固定動火區應與防爆生産現場隔開,不準有門窗串,應通用實體防火牆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産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在任何氣象條件下固定動火區區域内的可燃氣體含量在允許含量以下,能保證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
(5)固定動火區不準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雜物,并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6)固定動火區應設置醒目明顯的标志,其标志應包含:“固定動火區” 的字樣;動火區的範圍(長 x 寬) ;動火工具、種類;防火責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滅火器具的名稱、數量等内容。
2、禁火區的劃定
禁火區的劃定,除固定動火區外的其他區域均為禁火區。凡需要在禁火區動火時必須申請辦理“動火票”。在易燃易爆場所、倉庫區内一律為禁火區。各禁火區應設禁火标志。
另外《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二十八條 在火災高危單位内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施工,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經消防安全管理人現場查驗、确認并簽發動火證後,方可施工。這裡的火災高危單位在《管理規定263号》第二條中有明确規定,共八款,嚴格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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