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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要求
現在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要求
更新时间:2024-07-20 08:27:22

一、法律問題

夏天和楊玲是高中同學,大學畢業後兩人便登記結婚确立了婚姻關系,在一起生活了兩年,雙方發現彼此的愛好不相同,性格也合不來,于是打算協議離婚,并就财産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那麼,兩人達成離婚協議後,離婚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二、律師講法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對于男女雙方而言是一種比較方便的離婚方式,相對于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都會較少一些,而且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并且就子女撫養問題、财産分割問題達成協議的,雙方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以及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過一個月冷靜期後,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雙方在取得離婚證後,夫妻關系徹底解除。

三、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現在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要求(離婚手續應當如何辦理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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