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基建通發布了《重磅:工程款不再拖欠,施工過程結算将按照形象進度支付!》一文,其中提到了“形象進度款”一詞,有粉絲在底下留言詳細意思,這裡我們再統一做一個解釋。
形象進度就是完成的數量,有用節點的,也有用百分比的;因為不是竣工,所以在工程上就是指每一批的過程付款,與竣工後的結算付款相比較而言,一般稱為形象進度款,或者叫進度款。舉個例子:蓋1座5層住宅,完成地基撥款,完成一層撥款,完成二層撥款,也就是說根據某一标志性或能讓人感覺實實在在有完成内容後,甲方付給乙方部分款項。
那麼這裡就會遇到一個非常常見的問題: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形象進度款,承包人可否停工呢?
真實案例涉案企業:
A公司:發包方(被告)
B公司:承包方(原告)
2014年3月A公司與B公司通過招投标簽訂了以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為模本的中标施工合同,A公司将其某大樓(飯店)工程發包給B公司施工,合同約定2014年4月1目開工,同年12月30日竣工。合同采用2800萬元總價合同,開工前支付工程預付款500萬元,其雇工程竣進度付款完成基礎付40%,完成地上1-3層付10%,完成3~6層付10%,封頂付10%,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合同簽訂後,B公司按約開工。
施工期間,A公司因資金鍊原因,在B公司完成基礎工程時,即無力支付工程當期全部進度款。B公司為此與A公司協商,A公司始終表示正在想方設法籌資,要求B公司繼續施工。
B公司遂繼續施工一段時間後,由于自己也已無力墊資施工,B公司隻得停工等候。後B公司再次向A公司催要進度款未果後,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A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并承擔停工損失。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根據B公司申請按合同約定計價标準、方法及合同總價情況對已完工工程價款及停工損失進行了鑒定,結論分别為1206萬元、20.3萬元,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B公司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緻B公司無法繼續施工,B公司有權停工,并要求賠償停工損失。因A公司在B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支付進度款以促使工程複工,故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B公司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A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遂判決A公司支付B公司工程款706萬元(1206萬元-500萬元預付款,賠償停工損失20.3萬元。
基建通律所分析文章最開始的時候已經談了:形象進度款,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按工程形象進度完成的工程進度計算并支付的各項工程價款。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當承包人每完成一個階段工程形象進度,發包人就應當支付相應形象階段的工程進度款。
如果發包人未及時支付進度款,對此,1999年版和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有不同的規定。
1999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26條第4款規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該文本賦予了承包人主動停工權。
而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僅規定"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并未賦予承包人主動停工權。
工程實踐中如何對待兩個版本那麼審判實踐中如何掌握呢?基建通律所認為,雖然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未直接賦予承包人可以主動停止施工的權利,但該文本在工期延誤條款7.5.1中有關于“因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緻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的規定,該規定間接認可了承包人被動停工的合理性。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也有關于“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緻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規定,該規定也确認了承包人被動停工的合法性。
但無論是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還是《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我們從中不難看出,他們之所以沒有确認1999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承包人主動停工權,都是基于盡最大努力來維護建設工程合同交易穩定性的考量,防止因承包人主動停工權的濫用而導緻矛盾升級、糾紛惡化、損失擴大。
因此,審判實踐中,法官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所采用的版本和具體約定内容情況進行相應的判斷和處理。如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對此約定不明,則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将對承包人停工權的理解限縮于因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而導緻工程确實無法繼續施工的被動停工層次。
結合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可見,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形象進度軟,造成承包人無法施工時,承包人可以停工,并依法請求解除合同。
工程領域是個複雜之地,自古以來法與理就是很難界定的。很多事情合理不代表合法;同樣的,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所以尋找法與理之間的一個平衡點才是需要我們企業經營者去深度思考的問題。
最後,通哥還是那句話,解決問題并不一定要走法律途徑,因為大家都很清楚,工程領域基本上做的都是熟人生意,能不撕破臉就盡量不撕破臉。比如基建通作為業内專業的中間平台,基建通律所非常樂意當雙方的調解人,畢竟和氣生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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