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與其他稅種相比較,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以下特點:
(一)稅款專款專用——保證用于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2021年9月1日前)。
(二)屬于一種附加稅——其本身沒有特定的課稅對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根據城鎮規模設計不同的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維護建設稅分設 7%、5%、1%三檔稅率。
(四)增稅範圍較廣
一:納稅人與征稅範圍(★)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提示】并不是說同時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兩種稅才涉及繳納城建稅,而是指除特殊環節(進口)外,隻要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中任何一種稅,都會涉及繳納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一律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消費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征收範圍(進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征收。)既包括貨物也包括勞務、服務、無形資産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範圍較廣,具體包括市區、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地區。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内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稅率(★★★)(每年必考)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基本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采用地區差别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
(二)“納稅人所在地”授權地方确定
按照城建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解釋】随着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以及行政區劃的調整,“納稅人所在地”也随之發生變化,各地實際情況有所不同,無法在全國範圍統一明确納稅人所在地,因此,就需要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明确本地區“納稅人所在地”的内涵。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三: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包含因素 |
不包含因素 |
1.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2.納稅人被稅務機關查補的增值稅、消費稅 |
1.納稅人進口環節被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 2.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内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新增) 3.除增值稅、消費稅以外的其他稅 4.非稅款項(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有關規定而被加收的滞納金和罰款等) |
【提示】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2.城建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确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建設稅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建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适用稅率
【提示】 城建稅的應納稅額計算,要與計稅依據、稅收優惠結合起來掌握。
五:稅收優惠(★★★)
【提示】城建稅的附加稅性質,使得其與增值稅、消費稅的征免相呼應:城建稅随同增值稅、消費稅的減免而減免。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産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增)
【提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确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内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歸納1】城建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随之征收城建稅;出口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出口免抵稅額應該作為城建稅及兩費的計稅依據。
【歸納2】城建稅和兩個附加與增值稅、消費稅的退還關系:
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原因 |
城建稅和兩個附加的處理 |
錯征稅款導緻退還增值稅、消費稅 |
退還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 |
法定減免稅的實施導緻退還增值稅、消費稅 |
退還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 |
出口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 |
不退還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 |
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 |
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
六: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兩費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按稅額時扣除,但是由于教育費附件和地方教育附加不是稅,故不适用《征管法》
第二部分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一般來說,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會有相同或相似的減免稅政策。
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歸納】銷售額較低的納稅人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附加政策比較:
納稅人 |
銷售額 |
增值稅 |
城建稅 |
兩個附加 |
小規模納稅人 |
月銷售額≤10萬元 季度銷售額≤30萬元 |
免征 | ||
一般納稅人 |
月銷售額≤10萬元 季度銷售額≤30萬元) |
征收 |
免征 |
更多财稅資訊,歡迎關注SZ深創會(szfyb1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