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一個女婿半個兒,很多人都認為,女婿對于嶽父嶽母是負有贍養義務的。那麼,在法律上,女婿對嶽父嶽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呢?答案是否定的,其實女婿對嶽父嶽母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據此可知,成年子女對于自己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而女婿與嶽父和嶽母之間的關系并非是父母和兒子的關系。因此,女婿對于嶽父和嶽母都是沒有贍養義務的。
由于女婿對嶽父嶽母沒有贍養義務,因此,嶽父嶽母是沒有權利要求女婿給付贍養費的,而隻能要求自己的女兒履行贍養義務,給付贍養費。
但是,如果女婿不同意女兒給付嶽父嶽母贍養費,女兒能否直接使用夫妻共同财産支付嶽父嶽母的贍養費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雖然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财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在夫妻共同财産分割之前,夫妻雙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處理夫妻夫妻共同财産時,應當經雙方協商一緻。
但是,民法典也規定了例外情況。
《民法典》第1066條第(二)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據此可知,如果嶽父或者嶽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但是女婿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則女兒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待夫妻共同财産分割之後,女兒就可以使用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财産來支付嶽父嶽母的贍養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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