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年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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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向朋友借20000元用于資金周轉,卻被要求簽一個“保障協議”,結果自己價值35萬元的車位,被對方以25萬元的價格強賣……
想起這件事,陸師傅就感到非常郁悶。
陸師傅今年49歲,居住在杭州拱墅區半山街道,是一個生意人。
去年10月初,他因為做生意資金需要周轉,找到了之前做工程時認識的朋友小葉,想讓小葉幫忙借20000元。
小葉是一名專職司機,他告訴陸師傅,自己的老闆願意借錢,但需要有東西抵押。
陸師傅表示,自己在小區裡還有一個地下停車位,價值35萬元。
10月3日晚,小葉和老闆在陸師傅的帶領下到其小區物業确認了他有車位的事實後,直接在物業簽訂借款合同,合同明确借款20000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3個月,到期後本金加利息一起返還。
簽完借款合同後,對方又準備了一份車位租賃合同,租期20年,租價20000元,期間車位不得轉讓、不得提前解除租賃關系,否則需賠付違約金60000。
陸師傅當場就提出了疑議,但小葉說,他們這個車位租賃合同隻是做做樣子,給自己多一份“保障”,隻要陸師傅按時還錢,就不會涉及到車位租賃和違約金的問題。
借款合同和車位租賃合同都隻有一份,陸師傅簽字後,小葉和老闆拿走了,想着自己和小葉認識5年了,是老朋友,他也就沒多問。
次日,陸師傅就順利收到了20000元的借款。
到了還款時間,陸師傅因工程款未到賬無力還款,經小葉及其老闆同意後延遲還款。
今年3月中旬,陸師傅多次緻電小葉讓其告知還款的卡号和其老闆電話,但小葉一直避而不答。
直至4月,陸師傅偶然得知老闆和自己住同一個小區便找上門,但老闆絕口不提借款一事,還直接占用了陸師傅的車位。
小葉和其老闆一直拿車位租賃合同說事,最後小葉告訴陸師傅,要麼以25萬的價格(含之前的2萬借款)将該車位賣給其老闆,要麼就還款再加違約金6萬。
陸師傅無奈簽下了車位轉讓合同,但在收錢過程中還被小葉強行要走了1.3萬元的“介紹費”。
事後,陸師傅越想越懊惱,便在5月25日晚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半山派出所報了警。
接到報警後,民警立即根據陸師傅提供的線索展開調查,在掌握小葉及其老闆的軌迹後,于5月26日早上将兩人抓獲歸案。
據供述,兩人在陸師傅借錢的一開始就存了敲詐勒索的念頭。經訊問,兩人對自己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已均被依法刑事拘留。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作為生意人,頭腦要保持清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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