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結束了,青春沸騰了!緊繃三年的心終于松了下來,面對沒有作業的漫長假期,學車可謂是考生們的必選,但是市場上的駕校質量參差不齊,為了招攬學員也花樣百出,因此為了避免落入一些不正規的駕校 “套路”中,我們就必須提前做好防範。
套路一:低價學車陷阱
最常見的套路就是低價學車陷阱,即開始報名費用很低,後期又以各種名義收費,層層疊加,最後總費用高到離譜。為了防止掉入低價學車陷阱,我們在與駕校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認真閱讀合同上的條文,對收費标準、收費項目、培訓科目學時以及退費程序、違約金等容易産生糾紛的問題進行明确約定,不要輕信駕校的“無補考費、練習費、合場費”等口頭承諾。簽訂合同并完成繳費後,要将合同和繳費單據保存好以作維權的證據。
若遇到被層層收費的情況,要善于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首先,學員與駕校之間成立的是駕考培訓服務合同關系,駕校疊加收費的行為若違反合同約定,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要求駕校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學員亦是消費者,駕校的低價學車陷阱顯然侵犯了學員的知情權,因此學員也可以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舉報維權。
法條鍊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套路二:變相收禮
不知從何時,形成了這樣一種風氣:有的教練會讓學員請客吃飯、發紅包或者為其購買香煙等禮品,否則通過各種手段為學員“穿小鞋”,例如培訓時不認真教學,壓縮學員培訓時間、故意拖延學員拿證時間等等,很多學員為了能夠順利拿本不得不給教練送禮。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因此考生們不能助長這種不正之風,若遇到變相收禮的情況,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舉報。
規章鍊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套路三:私人教練一對一教學
有人會想:找私人教練學車,這樣既能避免落入駕校的種種套路,又能得到私人教練的一對一教學,豈不美哉?那麼這種培訓質量好、學習效率高的私人教練真的可以嗎?根據我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有健全的培訓機構。私人教練非法人主體,因此其不具有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資格,所以考生在報名時還是應當選擇依法許可的駕校培訓機構,而非與教練個人訂立駕駛培訓合同。
規章鍊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十條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教學人員;(五)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管理人員;(六)有必要的教學車輛;(七)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除了上述套路外,考生們在學車過程中還可能遇到以下問題:
1.被駕校故意拖延考試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駕校故意無正當理由拖延學員考試時間屬于遲延履行培訓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經過學員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學員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駕校退還相應費用。
2.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而教練員又是駕校的工作人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最終應當由駕校承擔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也對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進行了确定。因此,考生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不用因責任承擔問題慌亂,注意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和财産安全,若遇到駕校要求自己承擔責任時,也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總之,希望各位考生能夠擦亮雙眼,識别駕校的各種套路,選擇靠譜的駕校和教練,利用假期安全而又順利的取得駕照,早日成為一名“老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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