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直播間唱歌侵權?央廣網北京7月5日消息(記者 黃昂瑾)近日,微博認證為鬥魚直播主播的PDD(真名:劉謀)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該歌曲版權方起訴索賠10萬元,相關話題持續發酵,至7月4日,話題“作曲家回應PDD唱歌被索賠”仍居微博熱搜榜,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主播直播間唱歌侵權?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主播直播間唱歌侵權
央廣網北京7月5日消息(記者 黃昂瑾)近日,微博認證為鬥魚直播主播的PDD(真名:劉謀)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該歌曲版權方起訴索賠10萬元,相關話題持續發酵,至7月4日,話題“作曲家回應PDD唱歌被索賠”仍居微博熱搜榜。
據媒體報道,《向天再借五百年》著作權人、著名作曲家張宏光回應此事稱,索賠金額不重要,重要的是借此呼籲社會各界對音樂版權的高度重視。
記者看到,PDD曾就此事在直播中表示,請網友們幫他理性分析,為什麼對方會起訴他,“我看那麼多主播直播也唱歌,為什麼他們不被起訴?”
“我知道這個消息以後,我的想法是以後不會随便唱歌了。也要告訴大家,直播也屬商業範疇,唱歌之前要征得别人的同意,我在此鄭重地道歉,希望(對方)不要告我了,我确實沒有想過(把唱歌)用作商業用途,隻是不小心地(唱了這首歌),對不起。”PDD在直播中說,“我很難接受,但我願意道歉,因為确實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如果需要賠償我會積極配合。”
如PDD所說,或許在一些網友看來,主播在直播中唱歌不足為怪,且在直播垂類中不乏專門以演唱為表演形式的主播,他們唱歌也存在侵權風險嗎?
律師:PDD直播中未經許可演唱歌曲構成侵權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對央廣網記者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向天再借五百年》符合上述條文關于帶詞作品的規定,構成音樂作品。
同時,我國《著作權法》明确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遊戲主播PDD作為直播網站推流端的用戶,較普通網站用戶具有更強的營利性,且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因此,主播在遊戲直播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演唱歌曲已構成侵權。”楊保全指出,“專門直播唱歌的主播也可能會存在侵權行為。若主播系憑借歌唱演藝等服務獲取打賞,具有營利性,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且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擅自直播唱歌亦會構成侵權。”
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在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指出,“不僅是遊戲主播,各種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未經授權)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歌曲,本身是構成侵權的。”
趙占領還表示,“著作權侵權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說,即使主播在直播間不以營利為目的地演唱歌曲,如果未獲得歌曲權利人授權,同樣可能構成侵權。
平台規則不一 主播何以規避侵權風險?
曾于2020年初任職某MCN高管的人士告訴記者,彼時,其所在的公司對主播在直播間演唱歌曲“沒有要求”,一方面,是因為當時直播業務處于快速擴張發展期,“(公司)忙不過來”;另一方面,由于整體從業人員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保護知識産權的意識。
此外,記者向一位從事服裝電商直播行業的業内人士了解到,其公司目前對直播間使用音樂或圖片沒有相關要求,“服裝行業各家都是抄抄改改,我們公司拍攝的平面照被盜圖,公司不在意。”
而據另一位不願具名的某直播平台内部人士透露,由平台購買音樂版權,主播若在直播間随口演唱平台沒有購買版權的歌曲,“就得賠錢”。
由此不難看出,在相關法律法規明确的情況下,不同直播平台和公司在保護知識産權的意識和措施方面不盡相同。
那麼,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應該如何規避侵權風險?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簡言之,主播演唱歌曲需要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歌曲權利人授權。楊保全指出:“事先沒有經過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許可,就在直播和短視頻中使用背景音樂或進行演唱,倘若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就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樂,應盡量事先取得版權人的許可,避免法律風險。”
趙占領告訴記者,“除直接向權利人獲得授權外,現在很多音樂作品的權利人把作品的權利授權給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例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KTV提供點播的歌曲一般需要向音著協獲得授權。所以如果主播需要演唱某些歌曲,通常情況下可以聯系音著協,看看他們管理的作品中是否包含了主播想唱的歌曲。”
此外,從直播平台來看,趙占領表示,直播平台适用的是“避風港”原則,“通知-删除”規則。即如果平台内有主播存在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向平台發出侵權通知,平台在接到侵權通知之後應該及時制止侵權,否則平台對損害擴大部分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平台采取相應的措施制止侵權了,就不承擔侵權責任。
楊保全認為,直播平台監管不當也可能構成侵權。“與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相比,多數的網絡直播平台對主播具有較強的控制。因此,網絡直播平台大多與主播之間存在利益的關聯,應該對主播的直播行為具有更高的監管義務。
“網絡直播平台應加強監管,從源頭上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一方面需要制定規則,向平台主播宣傳著作權保護的知識,加強他們的版權保護意識;另一方面,網絡直播平台可以充分征求主播意見,通過批量與版權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方式購買音樂作品供主播進行使用。”楊保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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