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化已然成為了大人給自己的小孩取名字的主要趨勢。而這種現象在企業經營中也屢見不鮮。為了讓人過目不忘甚至刻骨銘心,大家在取名時真的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我們在街頭經常看到一些利用諧音梗命名的門頭,比如“人民發院”(理發店)、“愛屋吉屋”(樂器店)、“百衣百順”(服裝店)、“ 尚床吧”(家居店)、“小蹄大作”(豬肉店)等。
這些名字的确起到了讓人印象深刻的作用,但想要以這類名字注冊商标,很容易遭到駁回。有的人對于這種個性裡帶着才華的“商标”被駁回,自然心有不甘,甚至提起了行政訴訟,最終的結果是,敗訴。
為什麼會是這樣呢?不少當事人感受到困惑。在國内,商标注冊以注冊在先為原則,意思即誰先注冊下來該商标歸誰。而國外略有不同,比如美國注冊商标以使用在先為原則,即誰先使用商标歸誰所有。但是不管哪種商标注冊原則,為什麼在國内這些奇特的名字卻無法申請為商标呢?原因非常簡單,這些名字碰觸了一些“禁區”。
商标是企業或者品牌的标志,就像人的名字,是獲得市場通行的重要證明。這就像人的身份證一樣,如果沒有名字,是無法辦理身份證的,但是太過奇葩的名字肯定是無法作為合法姓名的。
企業在商業活動中,自然希望自己注冊的商标獨樹一幟,但一味博眼球的做法其實并不可取。在企業經營活動中,企業想要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要注重自己的硬實力發展,口碑和市場份額是一點一點累積起來的。但是取名一旦觸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風俗底線,必然是會遭到知識産權主管單位駁回的。
商标取名必須立身正影嚴守“底線”
比如曾經火爆全網的小說《鬼吹燈》,這部小說可以說吸引了不少讀者,同時它所帶來的IP價值也是巨大無比的。那麼“鬼吹燈”這三個字能否作為商标呢?
上海某工作室就打算将“鬼吹燈”作為商标進行申請注冊。但知識産權局認為其不符合注冊原則于是駁回了其申請。這家工作室不服,便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進行了訴訟。該法院認為,“鬼吹燈”詞組具有封建迷信性質,如果将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很容易讓人産生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聯想,從而給社會給普通大衆造成不良的影響。
大家要知道, “不良影響”屬于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鬼吹燈”不能以取得知名度為由獲準注冊。“鬼吹燈”不是被阻擋在商标注冊大門外的個案,例如北京某公司打算用“小蹄大作”的詞彙申請商标,仍然遭到了駁回。因為這個詞彙極容易讓大衆聯想到“小題大做”。
法官認為,“小蹄大作”用作商标的做法屬于不規範使用成語,這類詞彙一旦作為商标注冊甚至使用,是會對我國的語言文字在正确理解和使用上引起消極作用,某種程度上會對我國文化教育事業産生負面的影響。這種做法不利于我國建設文化強國,更不利于我們傳承文化語言,所以不應作為商标。
除了組成商标的文字,包括圖形或者其它構成要素,都應該符合我們國家的曆史文化傳統,遵循道德習俗等标準。
什麼是商标注冊的“不良影響”條款
很多經營者在取商标名時,總是想别具一格,同時也有着自己的小心思。甚至相當一部分人認為,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獲取“特殊意義”的商标是一種商業捷徑。這實在是大錯特錯。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詞彙,比如明星、運動員的名字,固然能讓公衆瞬間記憶,但這也會陷入“禁區”。更何況很多詞彙本身違背了“不良影響”條款。
商标法裡有“不良影響”的具體條款,定義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标識不得作為商标使用。
作為權威人士,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解釋道,什麼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這就是指有害于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内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明确:“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标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典型的例子如:以社會熱點事件注冊商标就屬于“有不良影響”,這肯定是要遭到駁回的。
一般來說,涉及到“不良影響”條款的商标駁回複審案件,凡是訴訟的大多敗訴,上訴的案件中,法院維持原判的概率極高,想要獲得改判的可能性太低了。
這些都說明了,企業經營者在選擇商标名稱時,缺乏對“不良影響”的理解,同時也沒有過多重視商标注冊的相關問題。特别是在違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風尚這一塊,仍有部分人心存幻想。在這裡要特别說明下,知識産權主管單位和人民法院對于“不良影響”條款的審查标準幾乎是一緻的。這是社會的共同價值觀,不應該憑借自己的想當然去做事情。
随着我國知識産權的不斷發展,業内關于“不良影響”話題逐漸增加,在“不良影響”條款下折戟沉沙的商标也是數不勝數,公衆越來越關注到一點,那就是“不良影響”條款已經作為商标法規定的“絕對禁止”條款之一,是不容質疑和挑戰的。
盡管目前對于商标惡意注冊是沒有相關處罰的,即使有處罰也沒有約束力,很多人還在抱着試一試的态度。相信不久對于這種明顯屬于“不良影響”條款的商标注冊行為,一定會加大處罰力度。所以未來,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應該重視“不良影響”條款,而且要學會如何來判斷商标名稱是否構成“不良影響”。
所以,根據目前的明文規定和案例解讀,卓聚知識産權認為大家應當對“不良影響”做出如下考慮:
其一 商标組成要素的本身含義,即應當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作出相應的判斷;
其二 不管是否具有實際的損害,隻要該拟申請商标具有産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都不應作為商标來注冊甚至使用;
其三 拟申請的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是要與該商标申請人的主觀意識區分開來的;
其四 若拟申請的商标僅僅損害特定的民事權益,那麼就不要輕易用“不良影響”條款來加以禁止其申請行為。“不良影響”條款的作用是促進社會積極發展,約束商标申請人的随意性,但不可以濫用。可以說“不良影響”僅适用于社會公益,不宜用于保護個體私益。
最後再說一下,商标申請注冊不應想當然,陷入蹭熱度打擦邊球的泥沼,甚至犧牲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來博眼球增關注,是自誤的行為。特别是在當前的互聯網時代,任何一件小事情都可能被無限放大,一旦發生雷暴,給自己的企業帶來的不僅不是品牌加持,反而是負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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