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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例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28 05:28:04

記者近日從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執法總隊”)了解到,自3月以來,執法總隊在全市範圍内部署開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專項整治行動》,按照文化和旅遊部統一部署,堅持“打擊無證,規範有證”的基本思路,通過線上巡查、日常檢查、舉報核查、随機抽查等手段,查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企業和個人立案40件,已處罰31件。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例(上海開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專項整治行動)1

上海市普陀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普陀區文化和旅遊局執法大隊供圖

為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會公衆對該類違法行為的鑒别能力,執法總隊公布一批指導案例:

案例一

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情況下,通過組織公司員工及遊客參加“甯波考察”,并遊玩當地景區景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總隊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人民币壹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罰款人民币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上海某旅行咨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情況下,通過微信公衆号發布旅遊産品,招徕旅遊者參加“德清定制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總隊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肆拾陸元伍角、罰款人民币壹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江蘇某珠寶商貿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公園門口宣傳旅遊業務,招徕、組織中老年旅遊者參加“崇明一日遊”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普陀區文化和旅遊局執法大隊依法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人民币壹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罰款人民币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李某,通過在公園旅遊角、地鐵站等人流密集區發布旅遊廣告小卡片,自主招徕旅遊者2名前往海甯參加2日遊行程,收取費用16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虹口區文化和旅遊局執法大隊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拾元、罰款人民币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上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招徕組織旅遊者參加“鹽城三日遊”旅遊行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靜安區文化和旅遊局執法大隊依法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貳拾元、罰款人民币壹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罰款人民币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胡某某,個人通過“微信群”招徕旅遊者參加“無錫一日遊”旅遊行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和旅遊局執法大隊依法責令胡某某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人民币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下正值暑期,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總隊特别提醒廣大遊客,認真執行疫情防控政策,切勿前往中高風險地區旅行,多關注旅遊目的地的旅遊、公安、交通、氣象等部門發布的出行提示,合理規劃出遊線路,錯峰出行。選擇具有經營資質的旅行社報名參團,參團旅遊時,與旅行社簽訂正規合同并索取發票、行程單,明确約定旅遊行程及自費項目等。警惕通過微信、QQ群、論壇等渠道組織的旅遊活動,防範以“免費旅遊”“低價旅遊”等為誘餌欺騙遊客。(特約記者 丁甯)

來源: 中國旅遊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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