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一塊土地上發了兩個證,一個舊證,一個新證,當事人知情的時候,新證的登記日期也已經超過20年了,如果舊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不可能一地兩證,後面的新證肯定是有問題的。那麼如何撤掉對方的新證呢?
不能解決問題的途徑:
向國土局申請撤掉新證、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新證。國土局如果撤銷這個新證,往往可能牽連出一堆的利害關系人來告自己,因此國土局很有可能的答複是:“已經發證,不再處理。”當事人即使做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大概率都會敗訴。法院則會以超過行政訴訟20年的訴訟時效、以最新的登記的證書為準,駁回起訴。
比較建議的方式是:
請求農村土地仲裁機構、鄉鎮政府及縣級政府政府請求對土地進行确權。舊證當事人可以聘請法律專業人士,由律師準備充足的證據及書面材料,向當地農村土地仲裁機構、鄉鎮政府及縣級政府提交确權請求。此方式并不會使國土局為難,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行政機關會對争議雙方提交的證據的内容和效力進行對比,對土地進行重新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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