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确權,尤其是農村宅基地确權,對于一戶多宅的情況,作為老百姓有多處宅基地的唯一的應對辦法隻有分戶,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人沒有提前做工作,導緻确權沒确上。
下面,農地圈跟大家分享下農村宅基地分戶的途徑!
一、老掉牙的法律規定(國家級)
農村戶籍管理的法規不多,翻來翻去,團隊也隻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還是1958年初開始實施的,距今已經有59年的曆史了。
59年過去,雖是彈指一揮間,但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個法規老到什麼程度呢?比如第十條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為了限制農民進城的相關條例)
二、公安部三局的指導意見
作為戶籍的主管部位,公安部曾經發布過“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與分戶和戶主相關的有這麼幾條
第九條,戶口變動及戶口登記事項的變更、更正登記
1.公民戶口有變動或者戶口登記内容需要變更、更正的時候,根據戶主或者本人的申報,經審查屬實,有變更、更正理由的,應給予變更、更正登記,必要時可以要申請人提出有關變更、更正的證件。在建立人口卡片的城市,變更、更正的人如果建有口卡,還應向市公安局填報“登記卡”或者口卡異動呈報單。
5.因戶主遷出、死亡、被捕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戶主時,根據戶主或者同居人的申報辦理,并将新戶主與戶内其他人員的關系加以變更。
6.公民因結婚、離婚、恢複結婚引起戶口和戶口項目變動的,一般的應由在10天内想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憑其結婚、離婚、恢複結婚的證明予以登記或變更。喪偶的也應及時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8.在本戶口管轄區的住戶,由一戶分為數戶,或者由數戶并為一戶的,根據申報,給予辦理分居、并戶手續。
三、農村分戶需要什麼條件(1)前提條件
根據常住戶口管理規範,分戶的前提條件是:分戶人必須是獨立居住、獨立生活。所謂“獨立居住”即有自己的獨立房屋(房産),“獨立生活”即經濟獨立、日常生活自理。
(2)總體原則-
家庭戶,一般是一個家庭立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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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獨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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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戶的立戶的一般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家屬關系,二是同居一處;三是共同起夥,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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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家庭的成員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應立為一戶,一家分居數處,不在一起生活的,應分别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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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幾個子女供養并輪流在幾個地方居住的,應選定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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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有的地方還要求已婚),而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2、另竈起火、生活自主,因而不起夥做飯而在原戶内吃飯的不得分戶;
3、有相對固定的、可以獨自關門上鎖的居住空間,而活動平房、臨時借房、單元套房中分住一間、違章搭建臨時棚房等情況都不得分戶。
4、一戶中如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子女結婚後以整戶(配偶為農業戶口的,必須将戶口遷入要求分戶人的戶中)為單位分戶;如戶口裡隻有一個子女的不分戶;
5、夫妻離婚不分戶,隻變更戶籍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如一方(戶主除外)再婚且有住房則以整戶為單位分戶;
四、分戶需要的資料和流程?(1)所需資料和手續
1、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照片、村組同意分戶證明;
2、有獨立的房産證或者土地證(這點是必要的,房産證或土地證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則無效);
3、若非本人申請,則需要申請人與移居人的關系證明(一般由村委會出具);
4、若涉及拆建,則需要拆建安置證明;
5、警察調查意見(有些地方是所長簽字);
(2)具體步驟:
1、申請人書寫一份“分戶申請書”,到戶口所在村委會蓋章。(基本上地區都要先經過村委會的同意蓋章。);
2、在村委會蓋章之後,到戶籍管理的派出所請管片民警簽意見(有時需所長簽字),此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以及房産證或者土地證;
3、等審核通過之後,請派出所的戶籍辦工作人員給你拉一本分戶之後的新戶口本。
農地圈特别提醒:各地派出所對于政策的理解和執行尺度不同,建議你直接問當地派出所,而且一定要問戶籍上的,以他們的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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