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未能及時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繼續在公司上班,後公司與員工溝通續簽事宜時,員工對公司就其工作崗位的業務内容有所增加而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此時公司能否終止該員工勞動合同呢?終止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經典案例
甲于2011年4月5日進入A公司工作,主要工作内容為設備的維修、管理,雙方之間簽訂多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2020年4月5日,甲、A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期滿,此前A公司未與甲協商續簽勞動合同事宜。
2020年4月28日,甲通過電子郵件詢問A公司續簽合同事宜。2020年4月29日,雙方商談合同續簽事宜,A公司告知甲:因疫情等因素影響,A公司業務量不足,對外需要承接設備維護業務,該業務也屬于設備崗位工作範圍;并詢問甲在此基礎上是否同意續簽設備崗位工作。甲認為工作有調整而且是很大的調整,僅同意在原合同同樣狀态下續簽,或是調整工作後調整工資。雙方因此協商未果。同日,A公司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向甲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以A公司與甲多次協商勞動合同續簽事宜甲不同意續簽為由終止雙方勞動合同,并明确雙方勞動關系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
甲認為A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于2020年12月23日,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後仲裁委作出裁決對甲的請求不予支持。甲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雙方勞動關系可繼續履行,但當事人應當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甲、A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4月5日期滿後,甲因對續簽勞動合同之後的工作量增加有異議而未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鑒于A公司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就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工作内容等與甲進行磋商以及甲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據,故其以此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遂判決A公司敗訴。
風險提示
如果員工勞動合同已到期,而企業未能及時續簽,之後除了企業可以證明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條件要求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而被員工拒絕的,其他未能協商一緻或者勞動者拒絕續簽的,企業此時雖享有單方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但是仍需按照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企業如何規避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相關風險,我們建議:
1、企業應當建立員工勞動合同期限預警制度
企業規模的不同,可能管理的員工總數也有區别,對于員工人數較多的企業,人事部門應當就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建立相應的統計及到期預警制度,能夠在屆滿前1至3個月時及時提醒人事部門合同即将到期,企業根據具體的經營安排,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作出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用人單位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前與拟續簽的勞動者協商續簽事宜。如果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司法實踐,建議企業提前向員工發出不續簽通知,并且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企業應當留存與員工協商續簽或不續簽的證明材料
因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在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時,應當通過郵件、信函等方式向員工發出書面協商續簽通知或不續簽通知,并且保留送達的證據。因企業需證明員工實際收到了通知,因此實踐中在勞動合同簽約時應當由員工自行提供通訊地址、郵箱、聯系電話等信息,并且約定通知送達條款,以減輕企業向員工送達通知的舉證責任。
3、未及時續簽的,應當在到期一個月内及時續簽
如果企業未能及時與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續簽,則應當在到期之後的一個月内及時續簽。根據法律規定,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兩倍工資;滿1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屆滿一個月是企業續簽的黃金時間,如果用人單位不打算續簽勞動合同的,該如何避免違法解除,我們此前發布的《工作滿十年到期未續簽,公司為何被判違法解除?》(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勞動法研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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