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心中最珍貴的珠寶,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甚至有些父母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縱然夫妻雙方存在矛盾,但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還是會選擇忍下一時的憤怒而妥協。由此可以看出父母對于孩子深厚沉重的感情。
但其中同樣也存在矛盾過于激化的夫妻,此時對于他們來說,或許離婚才是最好的決定,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孩子的話便可以就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平等分配,同時再結合照顧女方原則以及無過錯一方原則進行合理劃分。
可如果夫妻雙方共同孕育了小孩,針對于婚姻糾紛中子女直接撫養權确定的原則又有哪些呢?畢竟如果不是處于什麼特殊情況,為人父母的,又有誰會願意與自己的孩子分離。因此“孩子歸誰”成為很多婚姻家庭糾紛中無法回避的問題。
案例分享
樂麗與丈夫孫志早年間是自由戀愛而結婚,婚後分别在2011年與2013年生育了兒子小孫以及女兒小樂,一家四口生活算不上富足,但每天也是喜笑顔開。可生活久了,夫妻之間總是會存在矛盾。
再加上雙方之間出于老夫老妻的原因,以及生活的平淡,這段不願溝通的婚姻逐漸走上了僵化。樂麗與孫志開始頻繁因為一些瑣事争吵,最終由于感情實在是無法調節,兩人擔心彼此之間的感情會對孩子的身心産生影響,于是便在2016年11月底正式開始分居生活。
其中女兒小樂跟随父親孫志生活,而兒子小孫則是與母親樂麗一起生活。雙方經過将近一年的冷靜期,思慮再三之後達成協議辦理離婚手續,對于其他的分配雙方之間并未存在任何矛盾,可涉及到兩個小孩的時,樂麗與孫志卻發生了争執。
兩方都想将這一雙兒女待在自己的身邊,争執不下後,孫志隻好将樂麗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兒女都跟随自己生活。而樂麗辯稱同意離婚,但也請求判決兩個孩子跟随自己共同生活。這起因婚姻糾紛而産生了撫養權争奪問題,法律又會如何判定?
以案說法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也就是說無論小樂與小孫最後到底歸父母哪一方,但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之間的離婚而消除。就算被判給另外一方,兩個孩子同樣還是樂麗與孫志的子女,身為孩子父母同樣要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
那麼對于離婚訴訟中,關于孩子直接撫養權的判定,無論是立法原則,還是司法實踐,其實都是圍繞子女利益最大化這個原則來進行的,也就是看哪一方直接撫養對撫養人有利,就會将孩子的撫養權判定給哪一方。
針對于子女直接撫養權的确定,《民法典》對此在孩子的年齡上進行過明确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據悉本次離婚糾紛案件中,樂麗與孫志雙方都有穩定的工作,在兩人其他條件都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如果一雙兒女的年齡未滿2周歲的話,除去樂麗本身存在重大疾病或者是拒絕撫養等的特殊情況之外,上訴至法院後,自然會直接将兩個小孩的撫養權判給樂麗。
但彼時兩個小孩皆已超過了2周歲,雙方也未對撫養問題協議成功,此時則是由人民法院對樂麗與孫志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其中不僅要考慮到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還有家庭各方的因素,同時還包括夫妻的品行、學識等方面,皆要考慮周全,隻為了讓孩子獲得更好地成長。
本次關于子女直接撫養權的婚姻糾紛中,在法院的審理下,樂麗與丈夫之間條件并無較大差異,本身也不存在其他不良嗜好,且子女對兩人的關系都為親近,因此最終在法院的審判下,維持兩人在分居時的生活,小孫的撫養權被判給了樂麗,而小樂的撫養權則被判給孫志。
同時又從有利于兩個孩子共同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為了讓兩兄妹感情不生疏,同時也考慮到孩子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陪伴,法官出面協調,樂麗與孫志就周末子女探望問題達成了一緻。
當然,其實除了這一個方法之外,如果樂麗與孫志能夠接受的話,也可以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隻要是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一般會應與支持,畢竟這一點也是在最大限度的尊重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所達成的共同意向。
最後,以上都是對于因婚姻糾紛而對子女直接撫養權的判定,非婚生子女同樣也可以根據前面的原則進行判定,畢竟法律條文也明确規定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都享有同等的權利。
夫妻雙方矛盾,其實受傷最深的還是孩子,縱然在當時看不出孩子的想法,可随着他們年齡的漸增,同樣也會對他們的身心産生影響,甚至還會形成極端的性格。縱然法律都是出于有利于子女的原則出發,但多少還是會在孩子心底留下一道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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