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上天賜予的禮物
當這份禮物出現瑕疵
父母是否可以選擇放棄?
近日,樂業縣人民法院文秀巡回法庭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與其他離婚案件不同的是,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但誰都不願意直接撫養腦癱女兒。最終法院依據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的基本原則,且原告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準予原告的離婚訴求。
腦癱女兒更需照料
父母請再愛她一次
原告小花(化名)與被告小華(化名)經自由戀愛後于2014年2月25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下半年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2015年5月6日生育長女小樂(化名、患有腎病綜合症),2018年12月30日生育次女小業(化名、患先天腦癱、雙目失明、至今無法行走)。2022年3月14日,原告以雙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被告不管女兒緻使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樂業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
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同意離婚,但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一緻意見并均表示不願意撫養患有腦癱的次女小業。
審判理由
一、離婚訴訟是複合之訴。在離婚案件中,不僅僅是對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處理,而應該對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問題一并進行處理。特别是對于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能夠成為決定法院是否判決準許離婚的直接因素。
二、父母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了父母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義務必須履行。本案原、被告作為父母,在兩位女兒都患有疾病的情況下,應該深刻認識離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而不應該隻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強調自己的客觀困難,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推脫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
三、父母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撫養未成年子女不僅僅是一種家庭責任,更是一種社會責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雖然被告同意離婚,但是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一緻意見且均表示不願意撫養患有腦癱的次女小樂。原、被告的行為是不負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表現,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也與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相悖,不應得到提倡和鼓勵。
典型意義
本案系夫妻雙方不能妥善解決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準離婚的典型案例。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涉及倫理關系、感情關系,如果法院完全居中裁判,可能出問題。所以,家事審判要考慮到家事糾紛的特殊性,審判職能應該從裁判職能延伸到家庭關系,尤其是夫妻關系感情的修複上來。同時,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必須放在家事審判的首位。未成年人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是司法保護的重點,解決好未成年人撫養等問題,是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的必要前提,在這一問題沒有解決好之前,法院不得判決雙方離婚。
離婚屬于婚姻自由,但不是絕對自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離婚案件時,一定要貫徹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原則,優先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促使雙方當事人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本案中,雖然原、被告同意離婚,但原、被告均不願意撫養腦癱女兒,其态度表明原、被告既不願意為女兒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又不願意承擔離婚後撫養教育女兒的義務,如準許原、被告離婚,勢必助長原、被告消極對待其對女兒的撫養教育義務,損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故本院不準許原、被告離婚。
來源:樂業法院
通訊員:甘澤民
編輯:陸玉鑫
校對:白露萍
二審: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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