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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分割家中百萬房産
老人病重
兒子不願贍養
傷心無奈的她找到前夫協商扶養事宜
并協議約定将百萬房産贈送給對方
沒成想老人死後
其子卻又出來阻攔扶養人獲得房産
稱該房産是遺産
老人贈與行為無效
法院會怎麼判?
一起來看
兒子不管不顧,
患病老人與前夫簽扶養協議?
戴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區某村村民,生前有過兩段婚姻。
1986年,戴女士與龐某結婚,二人生育一子小龐;1992年,龐某因故離世。
2014年,戴女士與蔡某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離婚。
2013年因自建房拆除,戴女士獲得一套90平方米安置房,外加補償款20多萬元。
2019年,戴女士因病長期卧床,需要人陪護照顧,而20多萬元補償款已所剩無幾。
她向兒子小龐求助,但對方不理不睬,并表示不願意負擔日後治療費用。
戴女士找到前夫蔡某幫忙,在律師的見證下,雙方簽訂了扶養協議書,約定了戴女士的生活安排及扶養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
協議中明确約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該協議書約定事宜盡職盡責履行義務,待戴女士過世之後,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權益則贈與蔡某。
協議簽訂後,蔡某依約履行義務,2020年3月,戴女士因病離世。
前夫欲獲得受贈房産
兒子卻稱應按法定繼承
處理完戴女士的身後事,蔡某拿出《協議書》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遭到小龐的拒絕。經多次協商無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小龐訴至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蔡某說,戴女士無錢治病又急需人陪護照顧,她兒子不顧不理,他們在律師見證下自願簽訂了扶養協議書,其已依約履行了扶養義務,并妥善辦理好戴女士的身後事,應按照協議約定内容繼承房産。
小龐稱,該《協議書》并非戴女士的真實意思,當年戴女士因看病急需用錢,在特殊的情況下,被迫與蔡某簽訂了協議。
《協議書》中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也不對等,蔡某扶養照顧、安葬戴女士僅花費數萬元,卻約定其在履責後獲贈價值百萬元的房産。
小龐認為,該房産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對于蔡某扶養、喪葬支出的開銷,可以從戴女士的遺産中扣除。
扶養協議有效
法院判決房産歸前夫所有
2022年2月,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法院認為,戴女士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小龐作為戴女士的兒子,在母親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照顧義務,在母親去世後又以對法定繼承人明顯不公為由,主張按法定繼承分配涉案房屋,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一審判決涉案房屋歸蔡某所有。小龐不服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心語
我國的民法典有明确規定,繼承方式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等。遺贈扶養協議系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扶養人的财産在其死後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項獨立的繼承制度,在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願的情況下,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質供養、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時能夠為社會大衆提供明确、清晰、規範的行為準則和價值引導,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遺贈扶養可以讓扶養人通過協議獲得遺贈的财産,與“母死子繼”的傳統觀念不一緻,從而常常引發法定繼承人與扶養人之間的糾紛。本案中,扶養人抱着友善的态度,依約誠信履行責任和義務,對被扶養人善始善終;被扶養人的兒子則是希望能通過法定繼承獲得遺産,卻怠于履行贍養義務,令人唏噓。
“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在此,呼籲大家要尊老、敬老、愛老,用實際行動讓老年人感受到關愛和溫暖。
綜合:潇湘晨報、央視網、最高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黔微普法
來源: 貴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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