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是高等院校教師職務的名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實習研究員是科研機關從事科研工作人員職務名稱。以上總稱為“學銜”。而博士、碩士、學士則是學位的名稱。
學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1130年,意大利的波倫那大學首次授予一位研究古羅馬法的學者以博士學位,不久又出現了碩士的稱号。約 13世紀初,法國巴黎大學才首創學士制,作為學位的最低一級。法國最初的學士稱号,是大學“錄取學生”的同義詞。但英國的學士學位是作為大學畢業成績良好的一個憑證。後來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用英國授予學士學位的方法,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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