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的過程中,一般情況下招标單位都會對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然而有些朋友可能還不清楚什麼叫投标人資格審查?下面本文帶來具體的内容介紹。
投标人資格審查的含義
資格審查一般可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預審是招标人通過發布公告,向潛在投标人發出邀請,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确定的審查防範和标準,對投标人進行評審,以确定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标單位,未通過的自然就不具備投标資格。
資格後審是在開标後,由評标委員會對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評标工作的重要内容,對資格不合格的投标人,評标委員會應該否決其投标。
進行資格審查,主要是為了減少評标時的工作,對投标人的實力先有一個大概的了解,可以避免不合格的投标單位也來參加,增加工作量影響評标的效率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有關内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标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标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标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應當包括拟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曆、業績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投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将投标文件送達投标地點。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标人少于三個的,招标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人。補充、修改的内容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标人根據招标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拟在中标後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标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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