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物業亂收費的現象在不少小區當中都能看到,今天收個垃圾清理費,明天再收個電梯維修費,明明已經繳納了物業費的業主,卻還要三天兩頭的支付各種費用,這些看似合理的收費實則很多經不起推敲,下面就和大家說說4項業主無需繳納的物業收費。
【4項不用交的物業收費】
首先,并不是說物業不可以收取物業費之外的其他費用,隻是這些費用的收取前提是物業與業主協商一緻;或是受街道、鄉鎮政府和社區的指導、協調提供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服務。
其次,物業收取的其他費用的多少,取決于物業提供的該項服務的成本與價值,而并非由物業公司随意定價。
1.車位管理費
現在部分物業仗着業主對于小區車位的産權、使用權歸屬認知不清,打着”車位管理費“的名義實則收取的是”停車費“(車位使用費),兩者之間的區别在于:
(1)服務的本質不同
車位管理費:需要物業公司提供實質的車位管理服務,例如:保障業主能夠正常使用停車位;保障業主在停車位停放期間的安全等等(具體看與業主協商的情況);
停車費:将小區車位的使用權暫時交予業主,不需要提供其他附加的服務,但是由于物業不具有車位的所有權(管理權),所以需要相關權利人進行授權。
(2)服務的價值不同
車位管理費:車位管理費需要根據實際的服務價值确定,但往往小區物業提供的僅僅是雇傭一個車位管理員進行管理,服務價值很低,在分攤到每一位車主身上每月最多幾十元;
停車費:目前多數一、二線城市由于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小區車位存在嚴重不足的情況,所以小區車位的價值很高,月租金至少需要上百元。
所以如果物業公司如果每月收取幾百塊的車位管理費,那基本上可以斷定物業是以”車位管理費“的名義收取”停車費“,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筆費用。
2.電梯維修費
高層小區部分物業偶爾會收取電梯維修費,但實際上,小區公共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已經包含在物業費之内,而電梯出現重大故障則可以召開業主大會申請使用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所以很少有情況需要收取電梯維修費。
當然不排除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導緻無法使用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的情況,例如:小區電梯被人為損壞的情況。
3.水、電、燃氣費
現在還有很多小區保留着物業收取水、電、燃氣費後統一繳納的“傳統”,然而随着科技的發展,大部分城市的水、電、燃氣費等費用都可以在網上繳納,減少了業主到水、電、燃氣公司或銀行繳納的麻煩。
而物業公司的這項服務也就失去了價值,由此衍生的費用也就沒有了意義,業主完全可以自行繳納水、電、燃氣費,無需向物業交納這部分費用。
4.其他《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約定的服務費用
小區當中大部分業主對于《物業服務合同》缺乏基本的認知,導緻不了解《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約定的服務事項,也就給了物業公司二次收費的機會,像垃圾清理、維護小區綠化、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工作等都屬于物業公司的義務,這些服務的費用已經包含在物業費之内,物業公司再次收取垃圾清理費、除草費等費用都屬于二次收費,業主無需繳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内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财産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内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如果您也遇到類似法律問題,歡迎評論、留言。
文丨東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