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很多房屋雖不具有建設規劃許可證但由于曆史原因所形成的,也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違建,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最近,我們接到了這樣的一條咨詢:我家的房屋是90年代,單位分房是分得的福利房,現在突然被告知是違法建築,馬上就被強拆了,我該怎麼辦?其實類似的情況并不少見,我們來看看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劉先生是湖北省荊州市人,1996年,系當地一家國有企業的在職員工,按當時公司的分房政策被分配到一處平房,分房後,劉先生一直在該房屋内居住,從未有過任何部門,将該處房屋定義為亂搭亂建的房屋。
直到2020年3月,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電話聯系劉先生,稱劉先生的房屋屬于無産權亂搭亂建房、限期自行拆除,否則依法強拆。
2020年4月,在劉先生多次說明該處房屋屬原國有企業自建分配、并非個人搭建後,當地居委會稱居委會隻上傳下達,居民有異議需舉證。
5天後,原國有企業出具了《關于平房及土地資産情況說明》的證明材料,證明該處房屋屬于原國有企業自建、分配。劉先生于當日下午向居委會提交了證明材料,居委會收到材料後口頭承諾材料會及時上報。
但不幸的是,2020年4月25日,當地居委會在沒有通知劉先生,也沒有事先公示的情況下,劉先生的房屋被破門強拆。事發後,劉先生曾多次到相關部門反映,但均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無奈之下,劉先生向律師進行咨詢,并委托律師進行維權。
律師了解情況後認為:
當地居委會違法執法、強拆民房、損害劉先生的合法利益。随後,在律師的協助下,劉先生以當地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被告觀點:在庭審中,當地街道辦事處主張,涉案建築系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被告社區及城管工作人員分别向規劃部門、不動産登記交易中心進行核實,證實涉案建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房産證。根據法律規定,涉案建築屬違法建設。被告系負責本轄區違法建築拆除工作的實施主體,具有依法處理違法建設行為的法定職權。
判決結果:
确認被告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劉先生的房屋的行為違法。
律師總結: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異議的違法建築拆除流程,需先經過提出異議、舉證、審核、違法建築認定、拆除通知等程序後強制拆除。
本案中,劉先生對于涉案房屋在強制拆除前提出了異議,但是當地街道辦事處并未對劉先生的意見進行審慎調查。另外,當地街道辦事處并未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也未證實告知了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渠道及期限,未保障當事人針對行政行為的救濟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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