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無需提供婚育證明?作者:史洪舉近日,天津市三中院對一起因入職虛報信息引發的勞動争議案作出終審判決陳某某2020年6月15日入職某公司,在應聘入職時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時虛報婚育情況,後公司以陳某某提供虛假材料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某認為,她隐瞞的信息屬于個人隐私,并無告知公司的義務,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處與勞動合同無任何關聯的個人隐私問題,其内容不合法,作為勞動者有權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實說明也不能認定構成欺詐起初,陳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其又提起訴訟,法院一審、終審均認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入職無需提供婚育證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入職無需提供婚育證明
作者:史洪舉
近日,天津市三中院對一起因入職虛報信息引發的勞動争議案作出終審判決。陳某某2020年6月15日入職某公司,在應聘入職時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時虛報婚育情況,後公司以陳某某提供虛假材料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某認為,她隐瞞的信息屬于個人隐私,并無告知公司的義務,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處與勞動合同無任何關聯的個人隐私問題,其内容不合法,作為勞動者有權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實說明也不能認定構成欺詐。起初,陳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其又提起訴訟,法院一審、終審均認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個不容否認的現實是,女性在求職時更易遭遇職場歧視,因此,一些企業在招聘時更青睐男性員工或者已經婚育的女性員工。這種歧視,是對勞動者就業公平的侵犯,勞動者有抵制和說不的權利。拒絕填寫婚育狀況,或者在婚育狀況事項中有所隐瞞,實際上可以看做員工對招聘歧視的軟性抵抗,或者說是無奈之下的自我保護。
結婚和生育本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作出不當限制,其中當然包括用人單位。此外,婚姻、生育狀況屬于個人隐私,用人單位也不可在無特殊事由情況下随意窺視打探。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反向理解的話,對于與履行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系的情況,用人單位無權知道,員工也有權拒絕說明。且根據2019年人社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用人單位招聘時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由此可見,此事是用人單位違規在先。
在職場,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即便其招聘時要求員工填寫婚育狀況系違規行為,大部分求職者也不敢明确拒絕,擔心失去就業機會。因而,司法機關此番糾正用人單位違規行為,維護員工職場尊嚴和正當權益的做法,值得肯定,此案值得其他用人單位引以為戒。長遠來看,企業與其苛求員工在這方面“不講誠信”,不如消除自身各種各樣的職業歧視,讓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享受平等無差别的待遇。
而這樣的司法裁判有必要宣傳、普及,讓更多人知曉員工的基本權益和救濟路徑,敢于果斷地向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說不。用人單位不得随意打聽員工婚育隐私,為女性構建無差别無歧視的職場環境,也該成為常識。(史洪舉)
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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