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人對身後事的提前安排。遺囑會讓一些人得到遺産,也會讓一些人失去遺産。原本能得到遺産的繼承人因遺囑失去了繼承被繼承人财産的資格,會産生不滿,不滿就會産生糾紛,生活中可能會遇到遺囑繼承糾紛,那遺囑繼承糾紛該如何處理?
一、案情簡介
萬某華父親萬某書生前有房産一處,2000年1月1日,父親萬某書立遺囑一份,将房産遺囑由萬某華和第三人萬某霞以及萬某英繼承,之後萬某英去世,第三人陳某某為其獨女。2002年10月31日,萬某書病逝,萬某華與周某對萬某書遺囑中房産處置産生異議。為此,萬某華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紀律所将此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确認萬某書于2000年1月1日所立遺囑為有效遺囑,判令房子由萬某華和第三人陳某某、萬某霞繼承。
二、法定繼承
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案涉争議房屋系被繼承人萬某書、毛某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改購買所得,應認定為萬某書、毛某蘭的夫妻共同财産,萬某書對該房屋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産份額在萬某書死亡後應認定為萬某書的個人遺産部分,萬某書有權立遺囑對此進行處分。
萬某書可處分涉案房屋的份額為1/2,根據其在自書遺囑中确認的其遺産由第三人萬某霞先分1/3,剩下的2/3書遺囑中确認的其遺産由第三人萬某霞先分1/3,剩下的2/3再由原告萬某華和第三人萬某霞、萬某英平均分的分配方式,萬某書于2002年死亡後,涉案房屋的權屬份額應為第三人萬某霞占5/18,萬某華和萬某英各占1/9,毛某蘭占1/2。萬某英于2006年去世後,其對于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額應由毛某蘭、第三人陳某民和第三人陳某娟轉繼承,此時涉案房屋的權屬份額應為第三人萬某霞占5/18,萬某華占1/9,第三人陳某民和陳某娟各占1/27,毛某蘭占29/54。
毛某蘭于2017年去世後,其在涉案房産中所占29/54的産權份額即成為其遺産,應由萬某華、萬某霞、萬紅某、萬某英繼承。綜合本案情況,萬某華分配毛某蘭的遺産份額應為40%,萬某霞、萬紅某、萬某英分配毛某蘭遺産份額各為20%。因萬某英、萬紅某均先于毛某蘭死亡,故應由其繼承的份額分别由其女兒陳某娟、周某代位繼承。綜上,涉案房屋的權屬份額應為第三人萬某霞占52/135,萬某華占房屋的權屬份額應為第三人萬某霞占52/135,萬某華占44/135,第三人陳某娟占39/270,第三人陳某民占1/27,周某占29/270。
三、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
第十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
法院判決
确認登記在萬某書名下房屋的44/135份額歸原告萬某華繼承,29/270份額由被告周某繼承,52/135份額由第三人萬某霞繼承,39/270份額由第三人陳某娟繼承,1/27份額由第三人陳某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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