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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三(4月8日),最高法院對美國“飛人喬丹”(AIR JORDAN)品牌狀告喬丹體育商标侵權案做出行政判決,判定此前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終審裁定結果為喬丹體育敗訴,撤銷25類“喬丹 圖形”商标。
這一案件可謂曠日持久。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中國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時稱喬丹公司的第6020578号“喬丹及圖”商标。2014年4月14日,中國商标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維持所争議商标。原告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得到維持被訴裁定的結果。原告再次依法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起上訴,得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結果。
上述最高法院的行政判決,是AIR JORDAN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同意再審,并提審了相關系列案件中的10個案件進行再審的最後一個案件的判決。由這一判決結果,可知中國法律對商标侵權行為的約束邊界。這個判決,無疑也為下級法院适用相關法律作出了示範。
最高法院提審判決的AIR JORDAN訴喬丹體育案,是該案所涉系列行政案件中最具代表意義的案件。上述行政判決所做“撤銷25類‘喬丹 圖形’商标”的決定,實際上是對該案争議最大的部分作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因此,盡管喬丹體育利用中國法律有關商标争議的“五年期限”規定而保住了一些争議商标,但在上述法律指向明确的判決後繼續使用這些商标,則将有損于自身的市場形象。對喬丹體育而言,此次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實是其“棄舊圖新”的一個契機,也是一個成本最小的一個市場公告。當然,這樣的結果,也同時為因法律規定而導緻的法律判決的實質性沖突的解決,以及造成此沖突的法律規定的修訂提供了契機。
在當下中國消費者市場評價中,蹭品牌、傍名人、用知名商标的諧音同音字等行為,已經越來越不被看好,甚至被直接當作僞劣産品的标識。在中國制造水平已經達到一定程度之後,上述行為不僅不齒于業界和消費者,更是對中國制造的傷害。尤其是在最近數年,一些法律指向明确的判決屢屢出現之後,有關商标侵權的法律邊界越來越清晰,模糊性越來越小。
在最高法院上述判決中,最高法院将公衆所稱“喬丹”與本案再審申請人之間的确定性對應關系作出了肯定。這一認定,不僅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實際上也為利用中文拼音與外文字母及其中文譯文文字間的“擦邊”侵權行為樹立了邊界。從一定意義上講,在商标上動心思侵權,大都是因為貨“軟”。貨硬,即使叫它“麻子”,不也還是搶手貨?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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