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收到網友提問:
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b) 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c) 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 25 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 25 km/h,電動機不 得提供動力輸出;
d)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 55 kg;
e) 蓄電池标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 48 V;
f)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 400 W。
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2018年1月1日
正式實施
汽車
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包括與電力線相聯的車輛(如無軌電車);
本術語還包括以下由動力驅動、非軌道承載的三輪車輛:
a)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kg、不帶駕駛室、用于載運貨物的三輪車輛;
b)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不帶駕駛室、不具有載運貨物結構或功能且設計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駕駛人)的三輪車輛;
c)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摩托車
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
a)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kg、不帶駕駛室、用于載運貨物的三輪車輛;
b)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不帶駕駛室、不具有載運貨物結構或功能且設計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駕駛人)的三輪車輛;
c)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d) 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關國家标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
e) 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标準規定的車輛。
普通摩托車
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機,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于 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
正三輪摩托車
裝有三個車輪,其中一個車輪在縱向中心平面上,另外兩個車輪與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布置的普通摩托車,包括:
a) 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後輪的摩托車,且如設計和制造上允許載運貨物或超過2名乘員(含駕駛人),其最大設計車速小于 70 km/h;
b) 裝有與後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前輪、設計和制造上不具有載運貨物結構且最多乘坐2人(包括駕駛人)的摩托車。
輕便摩托車
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車,且:
——如使用内燃機,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不大于 4kW。
綜上所述,除電動自行車外,其餘電動二、三、四輪車均屬于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挂機動車号牌,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并随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特别提醒
目前我縣市場經銷的二、三、四輪電瓶車大部分不在國家工信部公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所列舉的車牌目錄上,不能辦理注冊上牌業務,敬請廣大消費者謹慎購買。确需購買,可到商家咨詢産品的品牌、合格證、型号到車管大廳查詢是否可以辦理上牌業務或自行到國家工信部官網公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所列舉的車輛上牌目錄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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