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休息日
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10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實施)第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号)第一問,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标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時制度的,應将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業将40小時分攤在6天裡,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法定節假日
國家法定休假日,共計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03、部分節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主要有: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正常上班的,單位是無需支付加班費。
04、事假
事假的天數由用人單位通過制訂規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無薪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有規定可發薪水的則從其規定。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一)在事假期間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不扣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發了工資,且事假達到20天的,勞動者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根據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05、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号)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關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天數,是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長)。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号)中規定,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适當延長醫療期。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因此,根據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薪資制度,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采用最低工資80%給薪的,用人單位還要負擔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與最低的個人繳納部分住房公積金。
06、婚假
《國家勞動總局、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内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因此,江蘇省的婚假的天數是1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數特殊是15天。
07、産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産假的基礎上,延長産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内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其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一)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産假。産假期間本人原工資照發,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企業予以補償。因此,江蘇省産假的天數為128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08、産前假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三)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五)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80%。女職工懷孕後,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确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注意,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女職工休産前假的前提是單位批準,不是強制性規定。
09、護理假(男方)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了男方的護理假或者陪産假(福建稱照顧假、青海稱看護假)。甘肅、雲南最長達30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産假的基礎上,延長産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内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因此,護理假(男方)的天數為15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10、孕期産前檢查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11、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四)每日勞動時間内應當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十七條規定,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确定。
12、痛經假
1993年由原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等5部門聯合頒布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确診後,月經期間可适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陝西、浙江、江蘇、遼甯等在内的10多個省份,均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确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
如《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發放一定的衛生用品或者費用。《遼甯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二)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至少10分鐘工間休息;(三)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确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适當休息。
13、保胎假
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複函》(勞險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即懷孕女職工在休保胎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病假工資标準發放工資。
在地方上的層面上,如廣東、江蘇、遼甯規定了“保胎假”。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遼甯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女職工有先兆流産症狀或者有習慣性流産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的診斷和單位實際情況适當安排。
14、喪假
《國家勞動總局、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實務操作中喪假的天數基本上為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15、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個人的累計工作年限應該是包括但不限于現就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16、工傷假(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7、探親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内。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适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18、路程假
《國家勞動總局、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如果為探親假的,根據《探親待遇規定》第六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标準工資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19、社會活動假
《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産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因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一)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以及工會、青年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審員;(五)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六)基層工會非專職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七)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參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八)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和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
20、中國農民豐收節
2018年6月21日,經黨中央批準、國務院批複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設立為“中國農民豐收節”。第一屆、第二屆“中國農民豐收節”的日期分别為公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1、公司經營性放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産、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标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2、甲類傳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間,奪去919人的生命。這場“非典型肺炎”在人們心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的“非典型記憶”。2019年底以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這次的傷害相當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時,全球新冠确診人數破1億,死亡人數超過200萬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蘇規定了甲類傳染病假,即《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此類病假的天數是未知的,視醫學觀察結果而定,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正常出勤支付勞動者薪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号)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号)規定:“對不屬于被依法隔離情形但屬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業、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情形,導緻企業延遲複工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三是對企業未複工或者企業複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标準按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3、獨生子女護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區作出類似的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5-20天的護理時間。
據悉,福建、廣西、海南、湖北、黑龍江、淮安、廣州、重慶、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甯夏、内蒙古、雲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獨生子女護理假”相關的具體規定。
各地的護理時間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規定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少于20日,黑龍江則規定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天。
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四川、黑龍江、甯夏、雲南等地還規定了非獨生子女也可帶薪護理,7-10日。
各省份都規定了子女帶薪護理需滿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的條件。其中,四川等省規定較嚴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條件,重慶還規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且需要二級以上護理時”的條件。
福建作為最早将帶薪護理列入法規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經實施。
24、育兒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 2021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遺憾的是隻是鼓勵性條款,并且沒有規定天數。
欣慰的是,在此之前已有部分地區規定和探索育兒假。《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女方産假期間,鼓勵男方所在用人單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兒假。”《甯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共同育兒假。”《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去年9月,湖北省鹹甯市發布實施方案: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探索實行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育兒假,嬰幼兒父母雙方均可申請,假期最長可至嬰幼兒年滿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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