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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及“要約邀請”這兩個概念關系密切,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無法準确區分。那麼,什麼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别?
網友咨詢:
什麼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别?
遼甯星海九鼎律師事務所陶玉松律師解答: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内容具體确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是要約邀請。投标人根據招标内容在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可以看作是一種要約。另外,如果商業廣告的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
兩者的區别主要有: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受要約人的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和《反不正當競争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目的不同。要約後,一旦相對人作肯定答複,則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隻是喚起别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或使自己能向别人發出要約的行為。
(3)内容是否明确具體。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4)針對對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約針對是對象明确而具體,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衆。
陶玉松律師解析:
比如說,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之一,即關于挂牌出讓公告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的問題,其區分标準應首先依照法律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載明拍賣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質為要約邀請,本案刊登于報紙上的挂牌出讓公告與拍賣公告、招标公告相同,亦是向不特定主體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其性質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競買人在競買申請中提出報價,并按要約邀請支付保證金的行為,屬于要約,雙方當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關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因出讓公告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撤銷公告後,造成競買人在締約階段發生信賴利益損失的,應對競買人的實際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陶玉松律師系遼甯星海九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二十多年,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紮實實的理論功底,擅長辦理疑難複雜的各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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