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3冊)》一書的《财産保險合同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中明确規定:發生事故時,車上人員被抛出本車,一般不應認定其為本車的“第三者”;車上人員發生事故時先被抛出本車,再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傷害并導緻傷亡的,一般不能視為身份轉化,不構成“第三者”。
上海高院明确規定:發生事故時,車上人員被抛出本車,一般不應認定其為本車的“第三者”!
上海高院最新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财産保險合同類案辦案要件指南》
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審查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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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上人員”轉化成“第三者”
【審查要點】
(1)在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被本車撞擊、碾壓受傷;
(2)事故發生瞬間,車上人員已脫離本車車體,空間上處于車體外;
(3)車上人員與承運人不存在運輸合同、搭乘關系等法律關系。
【注意事項】
“車上人員”和“第三者”身份不可轉換,事故發生的瞬間時間點、空間節點等标準模糊,在實踐中難以查證。可結合受害人與承運人存在的法律關系來判斷車上車下,即如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或者搭乘關系,不論事故現場的位置如何,宜認定該受害人為車上人員。
車上人員正常下車後,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傷害,可以認定其身份已經轉換為本車的“第三者”;發生事故時,車上人員被抛出本車,一般不應認定其為本車的“第三者”;車上人員發生事故時先被抛出本車,再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傷害并導緻傷亡的,一般不能視為身份轉化,不構成“第三者”。
典型案例
1、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張某民、張某蘭與張某濤、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錦界分公司、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案件索引】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陝民申92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張某濤駕駛重型半挂車沿24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404KM 900m處路段時,車輛失控,駛入自救車道,後該車沖出自救車道墜入崖下,緻車上乘客張某某死亡,車輛及所載貨物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張某濤駕駛的重型半挂車登記所有權人為福永公司錦界分公司,該車系張某濤以分期付款方式在福永公司錦界分公司購買,車款未付清前,該公司保留所有權。該車在平安财險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50萬元每座,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間内。
死者張某某的近親屬張某民、張某蘭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4060.58元。
【裁判要旨】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主要的商業險種之一,主要功能是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車内人員傷亡的損失。本案死者張某某在事故發生時系肇事車輛上的乘坐人,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雖能證明張某某死于涉案肇事車輛之外,但并不能證明張某某遭受到肇事車輛的碰撞或碾壓。申請人主張死者張某某為交通肇事的第三人,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佐證,故原審判決認定死者張某某為車上乘坐人,适用涉案車輛投保的車上人員(乘客)責任險限額,判決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延伸閱讀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26、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财産損害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
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導緻人身傷亡,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險人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承擔責任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機動車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當事人可按照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後與所乘機動車發生碰撞導緻人身傷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
2、山東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節選)
16、如何認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中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
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以外的因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人。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身處被保險車輛車體内或者車體上的人員。判斷因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應當以受害人在事故發生以及受傷時的特定時間點與被保險車輛的相互空間位置作為主要依據。如果車上人員在事故發生時因被甩出車外而傷亡的,應當認定為車上人員。如果因甩出車外後又被保險車輛碰撞、碾壓導緻傷亡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則應認定為第三者。如果車上人員在事故發生前已經下車,後因被保險車輛碰撞、碾壓導緻傷亡的,也應當認定為第三者。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事故的發生是由車上人員的過錯導緻,保險人主張其不屬于第三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 | 保險訴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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