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沒簽勞動合同沒有賠償。近年來,随着勞動合同法的日漸普及,入職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經日漸成為職場中的“常識性”法律規定。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衆多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引發的訴訟中,有不少勞動者對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誤讀。
就比如标題的這種情況,勞動者沒簽勞動合同工作一年多,反而是沒有賠償的,因為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1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工作一年沒簽合同被公司辭退會有賠償金嗎?
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合同,雖然沒有确定的終止時間,但用人單位與個人都可依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标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若雙方協商一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俗稱n);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俗稱2n)。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前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通知金(俗稱1)。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是由于勞動者個人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并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公司又不願意給賠償,可以走勞動仲裁途徑,但一定要記得保存可以證明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譬如打卡記錄、郵件、工資條、社保繳納記錄等等。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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