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證不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本案當中,雙旭公司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其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案房屋所在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這充分表明雙旭公司對土地及地上物有處分權,且涉案房屋已交付買受人使用多年,買受人有繼續履行合同的願望和基礎,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保護交易現狀,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并繼續履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五證不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五證不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裁判要旨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本案當中,雙旭公司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其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案房屋所在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這充分表明雙旭公司對土地及地上物有處分權,且涉案房屋已交付買受人使用多年,買受人有繼續履行合同的願望和基礎,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保護交易現狀,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并繼續履行。
一直以來,熟悉房地産交易規則的人都知道,在房屋買賣中,如果開發商的“五證”不全或者二手房交易中的賣方沒有取得房屋産權證,那麼這種房屋買賣關系就是有風險的、這份合同在訴訟中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正是因為這樣的認知和司法實踐存在,多年以來,在北京房價不斷攀升的背景下,很多“精明”的賣方也瞅準了這個“商機”,在一些小産權房、經濟适用房及其他“五證”不全的房屋買賣中,在“價高者得”的利益驅動中,經常有賣方主動提起訴訟,要求買方騰退房屋,并确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也基本都支持了賣方的訴求。這樣的訴訟讓誠實信用的基本民事行為原則喪失殆盡,買方在無端遭受損失之時,也隻能有苦難言,徒呼無奈了。
然而,伴随着司法的進步,這樣明顯有悖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還能那麼理直氣壯地勝訴嗎?買方的利益真得就隻能任人宰割嗎?北京法院用判決告訴大家:不能!
雙旭公司是一家房地産開發公司,2012年該公司将程某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稱“因我公司關于雙旭花園項目的報批手續隻辦理到建設用地許可證及土地證這一環節,開工證、預售證等都沒有辦理。按照法律規定,我公司與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故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1.确認我公司與程某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2.程某将案涉房屋騰空後返還我公司;3.我公司返還程某已付購房款。”
經過開庭審理,朝陽區人民法院在(2012)朝民初字第12396号民事判決中認為:“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雙旭公司在與程某簽訂《北京市内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出售房屋時,未取得合法的商品房銷售資格,至今仍未完成補辦。因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财産應當返還。”故作出判決:“一、雙旭公司與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二、雙旭公司返還程某購房款;三、程某将案涉房屋騰空并交還雙旭公司”
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三中民終字第04029号民事判決中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本案當中,雙旭公司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其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案房屋所在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這充分表明雙旭公司對土地及地上物有處分權,且涉案房屋已交付買受人使用多年,買受人有繼續履行合同的願望和基礎,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保護交易現狀,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并繼續履行。”故判決如下:“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2396号民事判決。二、駁回雙旭公司的訴訟請求。”
塵埃落定,三中院的該份判決可謂大快人心,它用事實告訴人們,“五證”不全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随着立法和司法的不斷進步,通過鑽法律空子惡意牟取利益的行為今後已經難以大行其道。這份判決彰顯了司法的進步,它給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吃了一顆定心丸,對提倡誠實信用的社會風氣起到了積極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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