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中古時代封建社會最鼎盛的時期,在曆史上有着承前啟後的巨大作用。唐代承襲了隋朝的制度,實行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制,我們大多數人對三省六部很清楚,但是對九寺五監卻缺乏一些了解。三省中的中書省、門下省是決策機構,而尚書省則是政務機關。尚書省下轄着吏、戶、禮、兵、興、工六部,每部之下有四司,共計二十四司。
九寺五監則是具體的事務機構,三省六部負責政令的下達,而九寺五監則是負責具體的某一項事物。兩者不僅僅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從屬關系,而且還形成了一種錯綜複雜的網絡關系,任何一項政令的施行都需要多個部門共同協作完成。
唐代的都水監
唐代的都水監相比較于其他四監的規模都要小了很多,從都水監的長官的官職就可以看出來,都水監的最高長官稱之為都水使者,正五品上的官職;而同樣是屬于五監之一的将作監最高長官稱之為将作大匠,卻有從三品的官階。要知道工部尚書和工部侍郎是工部的正副領導,而将作監又是從屬于工部的,工部尚書是正三品的官職,而工部侍郎是正四品下的官職。
唐代劇照
都水監的職責
都水監除了有上述所說的最高領導都水使者之外,還有都水丞、主簿。都水丞是從七品上,主簿是從八品下。
根據《新唐書》的記載,都水監最高長官都水使者的職責是“掌川澤、津梁、渠堰、阪池之政令,總河渠、諸津監事。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稻後陸,渠長、鬥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查。”都水使者的職責範圍很廣,凡是大唐之境内的江河湖泊、渡口橋梁、長堤大壩、池沼河塘、河田灌溉等等都需要他來管理。
而都水監的副手都水丞的主要職責是“掌判監事。凡京畿諸水,因灌溉盜費者有禁。水入内之餘,則均王公百官”。這裡就說明了都水丞掌管的是京畿範圍内的灌溉用水和王公貴族家裡的用水,而且還是先滿足灌溉農田隻用,然後才是王公貴族用水。
都水主簿的主要職責是“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說明都水主簿主要掌握的是漕運和漁捕的監察。
除了這幾位有品級的官員外,剩下的就是些沒有品級的“辦事員”了,有錄事、府、史、掌固等等。
唐代官員
都水監的下屬機構
都水監的下屬部門有三個,一是掌管舟船漕運往來的舟楫署,一個是掌管河渠堤堰、漁捕及朝廷所需魚類的供應,另一個就是地方上掌管舟楫橋梁等事宜的諸津。
舟楫署的設立是在貞觀六年,設立舟楫令一位,正八品下的品級,到了上元二年,又增加了正九品下的兩個副官舟楫丞。到了開元二十六年,将舟楫署廢除。
河渠署的最高長官是河渠令,接下來便是河渠丞。其餘的官員都是沒有品級的史、典事、掌固等等。還有一種官職是河堤谒者,他們的主要職責是河堤的修補工作和管理一些漁捕的事情。
地方諸津隸屬于州縣,而京兆府、河南府卻是直接歸到都水監管理的。因為京兆府是西都長安,河南府是東都洛陽,所以這兩個地方的渡口、橋梁等等都直接隸屬于都水監管理的。各地都有正九品上的津令一人,從九品下的丞一人,以及其他沒有品級的諸多“辦事員”。
唐代綠袍官員
地方水政的實施者
在大唐朝廷中有專門的水部起草關于水利的政令,有專門負責落實傳達的都水監,而在地方時負責具體實施的則是當地的州縣長官,以及各地的渠長、鬥門長等等衆多的基層工作人員。
原本大型的河堰堤壩都是直接由都水監負責的,但是後來發現當地的行政官員必須要統籌當地的工作,但是堤堰的管理者卻是都水監的官員,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地方上政策的施行。所以在貞觀六年的時候,堤堰的管理權就由都水監下放到了地方州縣負責人。
各地的渠長、鬥門長都是直接的水利工作者,他們的主要職責是監管灌溉用水的分配,負責各區域的行水時限。在地方上的一些重要的河堰都會派人駐守,這些人員大多數為普通的百姓。
這種工部——水部司——都水監——州府長官——渠長、鬥門長的從上而下的管理體系構成了唐代的水政機構。
步辇圖
都水監的上級機構:水部司上文也提到了,水部司是都水監的上級機構,主要負責全國水利政令的起草下達。
水部司組織機構簡述
《唐六典》中有記載“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導達溝恤,堰決河渠”。說明水部的職責涵蓋了大唐範圍内,隻要是和水相關的,都會有水部司的身影。
水部司的主官是水部郎中,水部郎中的品級還要比都水監低兩級,是從五品上。還有水部的副官是水部員外郎,品級是從六品上,還有兩位從九品上的主事以及很多沒有品級的官員,如史、掌固等。
雖然水部司長官的品級要低一些,但是屬于發布政令的機構,所以地位比較高,而都水監的長官雖然品級較高,但是負責執行的機構,所以在權勢上要略遜于水部。這也是我們說,水部和都水監是上下級關系的原因之一。
其實說是上下級關系其實不太嚴謹,兩個部門在職級上是平級,也沒有法定的上下級關系,但在職權上卻有分工和制約,這就相當于“立法”和“執法”之間的關系。
唐代水利工程之它山堰
水部司職責
上文提到過水部司的主要職責是管理全國範圍内的川渎、陂池的政令草拟下達、河渠堤堰、舟楫航運、農田灌溉等等方面都是水部司的管理範圍之内。具體的來說,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首先是大唐全境的河流湖泊。水部司就是要統計全國範圍内的河流湖泊,并對這些水資源進行有效的利用。其次是負責全國範圍内農田灌溉的統籌工作。唐代在水利灌溉方面有着很大的成就,據相關學者統計,唐代的水利工程達407項,可見唐朝的水利系統還是比較完善的。唐朝關于水利法規的記載都在《水部式》中,這部法典是現存見于文載最早的一部水利法典,最初發現于敦煌,現殘卷存于法國巴黎國立圖書館。最後是有關水上交通的管理,比如說是橋梁、渡口、漕運、河道等等方面。水部司為此詳細規定了哪些橋梁該由都水監負責修繕維護,哪些橋梁該有地方官員負責修繕維護。
唐代水利工程之天寶陂
唐代水利管理機構對後世的影響簡述唐代所确立的水利管理機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證了有限的水資源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也正是這種管理方式,不僅灌溉的需求,更可以滿足特權階級的需求。
在唐朝關中地區的地方上已經形成了以工部水部司——都水監——州府長官——渠長、鬥門長管理機構。唐代之後的各個王朝都設置了類似“渠長、鬥門長”的人員常駐在灌溉區,宋元時期的渠司、監澆官等等都是在唐代水利機構管理的基礎上向前發展而成的。
宋代沿用了都水監名稱和官員設置,并且在都水監之外又增設了外都水監,進一步完善了唐代都水監的管理體系。元代設立的河渠司,并且制定了“分水”“用水則例”等等關于用水的相關規章制度,其中有很多都是沿用了唐代《水部式》中的規章制度。比如說,立閘分水、立鬥門分水等等。
雖然唐代的都水監規模不大,并且常常被廢除不用,但是在大唐整體的水政系統下,都水監上承水部之政令,下督州府之施行,他的存在對唐代的水政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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