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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好處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好處
更新时间:2024-10-09 00:38:20
導語

在我國,結婚是自由的,離婚也是自由的,這是有法律保障的。但是,有一種婚姻,離婚必須對方同意才可以離婚;隻要對方不同意離婚,那麼你離婚的事就是一個夢想,這是從國家大局出發而做的規定。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好處(在我國有一種婚姻)1

正文

在我國,婚姻自由,有結婚也就有離婚,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也是寫入法律的。可是,有一種婚姻并不是這樣,隻要對方不同意離婚,你想離婚就隻能是做夢了,這也是寫入法律的。我們不妨看一看這對男女的離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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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

王某是南方的城市人,在城裡打工。徐某是一位軍人,在部隊服役。2016年,網絡發展進入成熟階段,王某、徐某雖然不在同一所城市,但通過網絡兩人認識了。通過網絡聊天,王某知道對方是軍人,心裡很是高興,一來二去兩人便進入了戀愛狀态。一年後,兩人登記結婚,兩年後他們的愛情結晶來到人間。徐某家是農村的,父母的封建思想還是有些嚴重,在得知兒媳生了女孩後就不再搭理兒媳,也沒有上門看過孫女,更沒有給錢給物養活照顧孩子。徐某聽說老婆生了個女孩,好長一段時間也不搭理老婆,也沒有提起過孩子。沒有辦法,王某就把孩子交由父母照料,自己打工掙錢養活自己與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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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戀愛是甜蜜的,婚後的生活卻是苦惱的。因為雙方長期分居,缺少交流,同時因為兩人的生活環境、生長背景不同,兩人的婚後生活顯然沒有婚前的戀愛甜蜜,這樣兩人婚後便漸漸有了隔閡。特别是王某生了女孩後,徐某及其父母對王某、孩子不管不問,這樣王某非常傷心。在這種背景下,2019年9月,王某提出了離婚,因為徐某不同意離婚,王某起訴到法院。因為被告徐某的軍人身份,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駁回了王某的離婚要求,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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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某日晚間,吃了飯喝了酒的徐某帶了幾個社會人員到家裡鬧事。鄰居平時就對徐某的印象不好,看到這種情況,就紛紛過來勸架,勸說數落徐某。王某與徐某話不投機,徐某就借着酒勁動了手,王某、徐某打了起來。鄰居看到這種情況,擔心王某吃虧,就拉開了偏架,紛紛護着王某。徐某喝了酒,身體不穩,不知怎麼就倒在地上,讓王某給打了。最後,警察到來,将衆人帶往警察局。王某為了自保将徐某打傷,此後,徐某要挾王某簽訂不平等的離婚協議,并要求王某賠償一大筆醫療、營養費用進行和解。王某不答應,兩人為了離婚的事情又鬧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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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原告王某認為,第一,其與丈夫徐某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理當結束婚姻。第二,兩人的女兒一直由王某撫養,與王某共同生活,應維持現狀。第三,婚後的共同财産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聽了王某的說法後,也說了自己的意見:第一,堅決不同意離婚。第二,原告所述的孩子的撫養标準沒有依據,孩子的撫養權由法院判決。第三,原告沒有分清哪些是共同财産,沒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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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裁判

王某與徐某的離婚事件,扯來扯很快就到了2021年,而2021年1月《民法典》實施了。2021年7月,法院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新版的《民法典》做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被告徐某系現役軍人,其不同意離婚,也無重大過錯,原告王某訴請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判決如下:不準予王某、徐某離婚,案件受理費450元,由原告王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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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意義

對于法院關于王某、徐某的離婚判決,社會是有争議的。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無重大過錯,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調解也無效時,如果現役軍人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小編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作為法定離婚理由屬于普通條款的範疇,這一原則廣泛适用于一般的離婚案件。法律規定的隻适用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案件的特别條款,是從維護軍隊穩定的大局出發,而做出的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的規定,依據“特别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在處理非軍人要求與軍人離婚的案件中,應首先使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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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根據《民法典》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對于本條的理解與應以,應當明确:

01,本規定的現役軍人,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複員軍人、轉業軍人及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人員不屬于現役軍人。

02,本條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指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不适用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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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本條規定僅限制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提起離婚的請求權,現役軍人本人提起離婚的不在此限。

04,本規定僅适用于一方要求離婚,不适用于雙方要求離婚。如果雙方自願離婚,可到民政部門正常辦理。

05,“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所謂重大過錯,包括以下幾點:第一,現役軍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者;第二,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條規定,能更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有利于保護非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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