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号),通知對養老保險繳納提出兩個實施辦法,視同繳費年限規定如下: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後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說明:我國從1991年開始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視同繳費年限主要是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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