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國民收入的提高,中國家庭婚姻情況比以前複雜,因遺産分割而引發的矛盾屢見不鮮:或親友反目,或兄弟成仇,其實這些不必要的糾紛,完全可以通過立下遺囑來避免。一份簡單的遺囑,既體現了對配偶、子女等親屬的關懷,也可以避免配偶、子女等因遺産分割發生矛盾。
因此,民法典繼承編,可以說是每個人一生都會運用上的法律。不管是結婚不結婚,生不生孩子,隻要有财産,就會有面臨繼承的那一天。如果不想人走後,财産所托非人,甚至引發家族内亂,那麼,關于《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的一些和大家生活密切相關的新變化,每個人都很有必要了解。
關于繼承,還有哪些法律條文是你應該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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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鍊接」
01
新增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
随着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大家使用手機、相機等電子設備錄像記錄生活的情形較為普遍,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公民通過電子類新型工具進行遺囑設立的情形。
錄像遺囑:
《民法典》對錄像形式的遺囑也予以确認,并明确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音遺囑: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特别要提醒的是:見證人最好不要找律師,因為司法程序對律師的取證要求非常嚴格。同時,也盡量避免找年邁或病弱者來做見證,因為萬一需要到法庭上進行證明,對證人的心理和身體素質要求很高。在法庭上因為過度緊張而忘記證明甚至否認當證人這些事是屢見不鮮的。
02
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
如果同時立有多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或不一緻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當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内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是否公正不再成為最終判定标準,但遺囑設立時間将成為重要依據。對立遺囑的人來說則擁有更多主動權,因為可以根據最後情況,随時重新調整遺囑及時分配。
03
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例如:80歲張某育有張A和張B兩名子女,因身體欠佳預立代書遺囑1份,遂令張A的兒子張C找來鄰居王某一起見證,由張C書寫遺囑1份内容為“張某名下的房屋歸張A所有”,後張某與張C、王某均簽名并書寫日期。
張C雖無權根據遺囑繼承房屋,但因其與繼承人具有實質利害關系,其不能作為見證人,而該份代書遺囑無效。
具體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第二十四條
如何讓财富不外流?
如何讓财産如願傳承?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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