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内懷孕被辭退合理嗎?現在很多企業都喜歡招聘穩定的職員,因此會詢問拟招聘人員的婚姻和生育狀況,特别是針對女員工,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員工試用期内懷孕被辭退合理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試用期内懷孕被辭退合理嗎
現在很多企業都喜歡招聘穩定的職員,因此會詢問拟招聘人員的婚姻和生育狀況,特别是針對女員工。
因擔心遭遇就業歧視,已婚未育的王女士在一家培訓中心求職時謊稱自己已育。被錄用後,一直表現不錯,後來趙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公司認為她不誠信,就以虛報個人資料為理由将其解雇了。趙女士随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培訓中心按2倍工資标準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司負責人袁總這下犯了難,連忙來咨詢韬哥,明明是員工不誠信在先,為什麼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韬哥向袁總解釋,生育狀況與勞動合同履行并無必然關系。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各自所負有的如實告知義務。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也就是與勞動合同履行存在有實質性意義事項,通常包括勞動者個人身份信息資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勞動者工作能力、技術熟練程度的工作履曆,原單位推薦函,特殊崗位必須具備的資格證書或健康資料等。而婚姻、生育狀況通常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關系,不需要告知;且生育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用工單位不能做出反向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不得以性别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将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标準。在實際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在招聘啟事中明确提出未婚要求,這樣的要求涉嫌性别歧視,也是不為法律所允許的。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聯系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