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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買手機卡為什麼要當場激活
8月12日,晴隆縣人民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劉某、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對兩人作出審查逮捕決定。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以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劉某的介紹下,利用其開手機店幫客戶開設新手機卡或者提供其他服務的便利,以手機卡需要“激活”為由,獲取客戶手機号碼和手機驗證碼之後,發送特定的微信群内注冊相關賬号,注冊成功後,“客服”根據劉某統計的手機号碼及驗證碼數量向劉某支付相應酬金,劉某扣除一定提成後又向其“下線”胡某某等人發放相應酬金。其中,每成功注冊一個手機号碼可獲利1元至11元不等酬金。被抓獲時,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獲酬金四千餘元,劉某獲酬金一萬餘元。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劉某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随着信息化時代的發展,公民個人信息種類和範圍在不斷擴大,公民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社會價值也在不斷凸顯,随之而來的公民信息安全隐患也越來越多。通過該案的辦理,一方面暴露出大多數公民對個人信息保護意識較差,即使發現個人信息被利用或受到侵害,也隻是選擇默默承受,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加以阻止;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少部分人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私自出售、提供、利用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系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 法條鍊接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檢察官提示
一、個人在購買房屋、投資理财、登記快遞等過程中,要注意手機号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管理。
二、相關企業更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強數據信息防護,加強對員工以及外包公司人員網絡安全和法治教育,杜絕公民個人信息洩露。
三、在社會溝通交流過程中,要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發現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要及時阻止或報警,不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及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避免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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