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内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政策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号
01增值稅
質押金、保證金為實際收到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
根據《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該項規定的精神:
(1)在建築施工企業未開具與質押金、保證金相關的工程款發票的情況下,建築施工企業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時發生納稅義務;
(2)建築施工企業如果開具了發票,沒有收到質押金、保證金也發生了納稅義務;
(3)建築施工企業如果未開具相應的發票,即使書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沒發生納稅義務。
實務中,建築施工企業的納稅義務時間,納稅人常常容易混淆,尤其是增值稅, 先前與大家有分享,點擊文章《建築施工企業納稅義務時間的判定原則》回顧學習。
02企業所得稅
《關于印發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号)第三十二條: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确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03土地增值稅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号)第二條關于 “房地産開發企業未支付的質量保證金,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确定問題”的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築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産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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