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要進行傷情鑒定?傷情鑒定又稱為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所以當發生人身損害在理賠過程中需要傷情鑒定的,則需要傷情鑒定。那麼傷情鑒定的時間和流程有沒有具體的規定?傷情鑒定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下面由在本文介紹傷情鑒定的時間和流程以及相關知識。
一、哪些情形需要傷情鑒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4、75條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争議的。
二、傷情鑒定有什麼實際意義?
傷情鑒定的結果,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根據損傷的程度,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三、什麼時候傷情鑒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緻的并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并予以補充鑒定。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四、傷情鑒定由什麼機構鑒定?
根據《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案(事)件需要進行鑒定的,除技術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及時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
委托鑒定單位應當委派辦理案(事)件的人員送檢。
五、傷情鑒定應帶什麼資料?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委托鑒定單位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交:
(一)《鑒定委托書》;
(二)證明送檢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委托鑒定的檢材(病曆複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
(四)鑒定所需的比對樣本;
(五)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鑒定委托書》應當填寫下列内容:
(一)委托鑒定單位全稱;
(二)送檢人姓名、職務、證件名稱及号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和郵政編碼;
(三)委托鑒定機構全稱;
(四)鑒定涉案(事)名稱、案件編号和簡要情況;
(五)原鑒定情況;
(六)送檢的檢材和樣本名稱、數量、性狀、包裝,檢材的提取部位及提取方法等情況;
(七)具體明确的鑒定要求;
(八)其他必要的情況說明。
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另有規定,或者偵查破案、訴訟活動有特别需要的,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鑒定單位另行約定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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