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服飾公司享有第5078445号“
”注冊商标專用權,且該注冊商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裝等。在柯某某經營的電商平台店鋪裡,多款服裝商品鍊接頁面中的名稱、标題出現“five Plus”字樣。遂A服飾公司訴至湛江中院,請求判令柯某某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湛江中院經審理認為,柯某某将“five Plus”作為其銷售的服裝商品名稱,屬于在商業活動的使用,具有識别商品來源的意圖和效果,構成商标性使用。将“five Plus”标識與第5078445号“
”商标進行對比,雖然二者分别采用大小寫英文字母,但在字形及總體視覺上構成相似,在讀音、字義及文字排列上完全相同,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被控侵權商品為A服飾公司銷售或者其授權許可銷售的商品,且該商品與第507844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别。因此,柯某某的以上行為侵害了A服飾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故判決柯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A服飾公司相關損失和合理費用。
典型意義
淘寶、京東、拼多多等APP已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購物渠道,也成為大量中小型電商、個體工商戶經濟實體集中地。本案對于規範電商經營活動具有引導作用。個别商家為了提高商品銷量,雖沒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但擦邊球式地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店鋪網頁上使用與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樣作為商品名稱關鍵詞,仍具有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也誤導消費者的選購意向,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商标性使用,進而可認定行為人侵害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應當賠償商标權利人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除此之外,商标法還規定了将商标使用在商品的包裝、容器、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中或其他商業活動中均屬于商标性使用行為。經營主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應當提高商标權保護意識,以避免侵害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
來源:湛江中院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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