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勝訴費用怎麼退?“勝訴退費”并不是最近新推出的制度規定,早在2007年,國務院即頒布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針對不同情況下,訴訟費的承擔主體做出規定但是,當時由于具體操作流程規定的不是很清晰,各地法院亦沒有明确的規範性指引,再加上當事人依法退費的意識也不是很強,導緻這項利國利民的制度一直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和價值,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如果勝訴費用怎麼退?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如果勝訴費用怎麼退
“勝訴退費”并不是最近新推出的制度規定,早在2007年,國務院即頒布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針對不同情況下,訴訟費的承擔主體做出規定。但是,當時由于具體操作流程規定的不是很清晰,各地法院亦沒有明确的規範性指引,再加上當事人依法退費的意識也不是很強,導緻這項利國利民的制度一直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和價值。
有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勝訴退費”?
答: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可。行政訴訟同樣适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故符合條件的行政訴訟也可以申請退費。
一、“勝訴”的标準是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退費?
答:“勝訴”、“敗訴”是一個相對概念,主要是看判決書的内容。如果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即勝訴;如果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即敗訴。
①當勝訴方、敗訴方很明确的情況下,通常是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勝訴方自願承擔的情況除外。
②當存在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具體分配數額見判決書的記載。
③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申請撤訴、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律明确規定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退還部分訴訟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是否應該退還訴訟費,或者按照什麼比例退還訴訟費,目前并沒有明确的規定,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盡相同。
二、“勝訴退費”可以退哪些費用?
答:根據法律規定,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具體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需要說明的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對申請費的具體範圍作出了規定,其中就包括申請保全措施的費用。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中申請了訴前保全或者訴訟保全,所交納的保全申請費,根據“勝訴退費”的規則,是可以由敗訴方承擔的。
但是,在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申請撤訴、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法律規定減半交納的是案件受理費,也就是說,在這類案件中,“申請費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于當事人應支出的費用,不在退費範圍之内。
三、“勝訴退費”需不需要申請?怎麼申請?
答:理論上講,“勝訴退費”是不需要申請的。實踐中,對于這項工作有三種做法:
①無需申請,确認賬戶信息後自動退費。“勝訴退費”是立法者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當事人隻需配合承辦法官做好退費金額及接收退費賬戶的信息确認即可,防止出現退費被代領、冒領及金額錯誤等情形。上海、海南等地法院目前已經可以實現法院主動退費的模式,即在規定期限内,無需當事人申請,由案件承辦法官主動發起,自動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
②無需單獨申請,在起訴狀的訴請中列明,案件生效後由被告直接退還,或在執行程序中一并執行。這種操作模式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有的法院要求當事人在起訴狀中列明關于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在執行程序中一并申請執行;有的法院直接在判決書中寫明,訴訟費用由被告給付原告。
如有的法院在判決中寫道:“案件受理費XX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交納,被告于履行本判決時徑付原告……” ,“案件受理費XX元,由被告負擔,該費用不予退還,由被告方于履行本判決時徑付原告……”,“案件受理費XX元,由被告承擔,并随上款一并給付原告……”
乍一看,這種操作節省了當事人單獨申請退費的環節,但是卻在無形中将該筆費用的追讨壓力轉嫁給勝訴的原告,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負擔,尤其是在訴訟标的較大的案件中,如若被告并沒有履行能力,原告能否收到該筆費用很難得到保障。
③需要單獨申請,需提交《退費申請書》及其他配套材料。在這種傳統的操作模式中,不同法院規定的申請時限、申請材料、具體要求各不相同。
做的比較好的法院會在判決書中告知原告在規定時間内辦理勝訴退費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④綜上所述,就目前的實踐操作來看,絕大多數情況“勝訴退費”是需要申請的。而提交申請三大作用在于:
一是确認申請人,确保“勝訴退費”申請由當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防止被他人代領、冒領;
二是确認退費金額,由于存在部分勝訴,以及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申請撤訴、簡易程序審理等退費情形,所以法院必須對應退費的金額進行校對确認;
三是确認接收退費的賬戶信息,由于可能存在接收退款的賬戶與預交訴訟費的賬戶不一緻的情形,如當事人賬戶信息發生變更、當事人需要指定法院支付給其他賬戶等,均需要核實賬戶信息,以免發生支付錯誤。
附(一):退費申請書(模闆)
退費申請書(模闆)
XX人民法院:
XX案件,貴院于XX年X月X日作出XX号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XX萬元。現該判決書已經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還有關當事人。”之規定,原告XX作為勝訴方,不應負擔訴訟費用,相應的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XX負擔。
據此,原告XX向貴院申請,請求貴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退還原告向貴院預繳的訴訟費XX元。
特此申請,準予為盼。
申請人:XX
XX年X月X日
附:接收退費賬戶信息
戶 名:
開戶行:
賬 号:
行 号
附(二):法條鍊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标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将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還有關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将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願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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