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吊銷、注銷,是不是聽聽就覺得頭暈,吊銷之後不管了行不行?如果不行又該做些什麼?事關企業經營,可不能馬虎,趕緊了解一下。
今天讓經開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章芯桐把歇業、吊銷、注銷掰開揉碎講明白。
公司被吊銷了,我可以不管嗎?
歇業,通俗來說就是企業停止正常經營活動。
吊銷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實質是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取消存在違法活動的經濟組織的營業資格。簡單點說,就是公司被以強制手段剝奪了經營資格,被迫退出了市場。
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産、被其他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
吊銷和注銷都是企業退出市場的方式,但吊銷是被動行為,注銷是主動行為,而且注銷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方式。
歇業可能導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的原因主要包括:1、以虛假注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2、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3、沒有按期參加企業工商年檢,并且拒不接受罰款處罰;4、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一)對于企業
1.停止經營活動。公司一旦被吊銷,就喪失了經營資格,從事任何經營行為都屬于違法,除清算外,不能從事其他活動。如果繼續經營的,就是錯上加錯,将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2.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我國公司的登記注冊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都通過該系統公示,輸入公司的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就可以在行政處罰信息欄目下查詢到公司吊銷有關的詳細信息。
(二)對于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
1.因違法被吊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負有個人責任的,三年内都無法再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監事等高管職位。
2.股東沒有在法律規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的,導緻公司财産損失等的,需要對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解散,并在吊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要備案,還要進行公告通知以及處理債權債務等清算工作,完成這些步驟後才能申請注銷登記。經最後注銷登記後,公司至此也就徹底消失,也隻有最終經過注銷登記,被吊銷的公司才算是以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場。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緻公司财産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緻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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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 瀾
審定:張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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