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坊間時不時地就會有因幫扶摔倒老人被訛之事的報道,事件也會因之而被冠以某地“彭宇案”的名頭,進而引起社會上關于“扶不扶”的一輪又一輪的讨論。這樣的事居然成了熱議之事,這倒不是因為現代社會世風日下,人們失去了守望相助的心力和能力,而是有被扶之人訛人的惡例,并因此造成了幫扶之人“扶不起”的後果,必然會使人們遭遇相同情境時變得謹慎,擔心被訛,也就終至于都“不敢扶”了。
這幾年因扶人而被訛的事件着實不少。前些年在四川某地,三名9歲的小學生去扶一位摔倒在路上的蔣姓婆婆,卻被老人抓住不放,聲稱自己是被孩子們撞倒的。随後,蔣姓婆婆及其子龔某某對孩子們不依不饒,在糾纏了5個多月後,不堪其擾的家長們隻好以蔣姓婆婆涉嫌敲詐勒索為名,向當地派出所報警以證清白。公安機關經過缜密的調查,認定老人系自行跌傷,其向孩子們索要醫藥費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遂決定對蔣姓婆婆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其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同時對龔某某給予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決定。孩子們的家長事後表示如釋重負,認為在還孩子們清白的同時,“壞人也得到了相應的處罰”。
而在江西上饒,也有三名中學生在放學路上結伴而行,當他們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時,毫不猶豫地上前将其扶起,老太太則非但不表示感謝,反而誣陷是三個孩子撞了她,并向他們索要“吃藥錢”,最後居然獅子大張口,竟要10萬去住院!幸得兩名路過的大學生幫忙查看監控,還原了事件真相,才得證孩子們的清白。網友們對此很是憤恨,直呼應對訛人者“入刑”,以懲其惡。
而發生在河南洛陽的另一起事件,則是一位老人在一商店門前買菜,不知何故突然跌倒在地。商店店員小劉急忙上前将其扶起,卻被老人質問“為什麼要害她”,并坐在店門前“讨說法”,警察調出監控後還了小劉清白。在上述案例中,我們發現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被訛者在曆經艱難證明自己清白後,都本着息事甯人的态度,對訛人者沒有進一步地追訴。
有了這些活生生的例證,人們在遇到摔倒之人時,對于“扶不扶”自然就得權衡一下,在扶之時要錄下視頻,留個證據,或者請其他目擊者幫忙,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言,以便将來真的被訛時好舉證“自救”。人們在分析“扶不扶”之“成”問題的成因時,有從道德層面切入的,認為這些年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忽略了對人們精神世界的關懷,确乎是有些人心不古了;也有從醫療保障方面着眼的,認為摔傷後的救治與康複所用不菲,故摔倒老人及其子女也就能訛一筆是一筆,将自己的損失轉嫁給他人,也是符合人性的;還有人認為那些訛人者有品德問題,本來就壞,隻不過是“壞人變老了”後的自然表現,不足為奇;當然也有人将其歸結為南京“彭宇案”所開的惡例,認為是法院判決扼殺了助人之風。
找到産生問題的根由,并不意味着就有了解決問題的方法。單純地埋怨訛人者的德行,希望他們能夠良心發現并不會有什麼實際效果。筆者認為,與其如此,倒不如從被訛者方面入手更易見成效。像前述在救人前保留證據的做法就很值得提倡,而一旦出現被訛情況時,被訛者就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去起訴誣告者,不僅不能讓其從訛人的行為中獲利,還要讓其因訛人而付出沉重的代價,被訛者隻有将維護自己的權利作為一項“義務”,才有可能根治訛人這一社會毒瘤,因為社會上惡行成風,實源于好人的沉默。
就在前不久,浙江的滕先生就因在路上扶起騎車摔倒的曹先生,被對方報警而誣其為肇事者,在交警證實此事與滕先生無關後,被訛的滕先生決定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當地報紙的非廣告版面上刊登緻歉聲明,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金華婺城區法院受理了該案。在法院工作人員見證下,曹先生的兒子小曹最終向滕先生道歉,雙方簽字确認和解,決定不再繼續進行訴訟程序,1元的損害賠償不用再交,而原本要求登報道歉所需的五六千元費用,則将捐給金華市的紅十字會。雖然很遺憾本案沒有走完完整的法律程序,不過本案中滕先生起訴的意義,正在于讓訛人者既受到金錢上的損失,又意識到對扶助者的歉意且能真心悔過。
懲惡揚善是法律的功能之一,在許多訛人事例中,正因為訛人者的惡行沒有受到懲罰,才使同樣的劇情屢屢上演。訛人者的目的既然是詐取錢财,那就通過法律的懲罰,讓其在錢财上遭受損失,隻有懲罰到讓其“肉疼”,才能有效遏制訛人之事的發生。古羅馬西塞羅在《論義務》中說,“對曾經對你行不公正的人也存在一些義務,應該履行。要知道,報複和懲罰有一定的限度——有時行不公正之人也許隻要能後悔自己的行為也就夠了——使為惡者自己以後不再為惡,也使其他人較少為惡。”當被訛者擔負起追懲訛人者的義務時,那些“變老了的壞人”自然也就無從發“壞”了。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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