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蝈蝈
近日,話題#朋友圈要幫公司做宣傳嗎#登上了熱搜。
鄭州超繼運動100經三路店部分員工反映,商場強迫他們朋友圈發廣告、換頭像,不照做就會被罰款。員工紛紛表示這種做法侵犯了個人隐私,而商場方面則認為員工有責任和義務把信息發布出去。
無獨有偶,前不久就有位女網友爆料說,自己入職一家傳媒公司,因為從未發過與公司有關的朋友圈,被公司以“對公司沒有認同歸屬感,未通過轉正考核”的奇葩理由辭退。
一時間,網友紛紛發博曬出自家公司的“騷操作”,表達對公司強制要求發朋友圈的強烈不滿。
從網民的吐槽可以看出,社畜苦“朋友圈綁架”久矣。
我們為什麼不喜歡發工作朋友圈?前不久,我發現已經大半年沒發過朋友圈的小煦突然活躍了起來,隻不過内容都是工作相關,極少提到生活。
後來見面聊起這個話題,小煦立馬打開了話匣子:“哎,還不都是公司要求的,公司的廣告,公衆号推文必須按照統一文案分享到朋友圈,雖然倒也不像網上說的那麼變态,不發就扣工資通報批評啥的,但自己畢竟還在試用期,如果一次不發,給領導的印象總歸是不好的。
我現在就是後悔當初怎麼沒注冊個小号,這下連唯一的私人空間都被工作侵蝕了。看到朋友圈同事清一水地刷屏,就感覺自己還沒下班。”
曾經看到有位博主說:“早期的微博還是大家暢所欲言的自由陣地,但随着流量時代來臨,粉絲經濟和網絡營銷的迅速崛起,微博早就變了。”
相比環境開放的微博,朋友圈是更為封閉的私域空間,我們可以呆在這片自留地裡,與朋友分享生活的點點滴滴。
這本身是件充滿情趣和溫度的事情,但無聊的工作動态和鋪天蓋地的廣告,就像一盆盆冷水,瞬間澆滅了社畜好不容易在朋友圈燃起的生活熱情,也擊破了個人對朋友圈這個精神角落的拼死捍衛。
當朋友圈變成商業的推廣渠道,刷動态就像逛淘寶,人與人的關系也随之變得愈加疏遠,所謂“朋友”,終究淪為商業行為的小小一環,成為獲取利益的一串字符。
不發廣告,就是這些朋友圈潔癖患者,最後的倔強。
痛斥“私域充公”的我們究竟在反抗什麼?公司強制員工發朋友圈為公司宣傳,還有不少公司要求員工下班後發朋友圈給公司當水軍的行為,讓生活和工作的邊界變得更加模糊,朋友圈不再是我們抒發情緒、表達觀點的樹洞,而是完成工作的工具。
甚至還有公司把這作為KPI和辭退員工的把柄,從某種程度看,這何嘗不是一種“職場霸淩”?叫人如何接受?
那麼從法律角度,公司到底有沒有權利強制要求員工發朋友圈打廣告呢?
答案是:沒有!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也就是說,如果事先沒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好,公司強制要求員工發朋友圈的行為就屬于變更工作内容,必須與員工協商一緻并且以書面約定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勞動者是有權拒絕的!
另外,朋友圈屬于員工的私人空間,員工對此享受支配權。
《憲法》第40條早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已經十分明确,員工有權利選擇發不發朋友圈,也有權選擇發什麼内容,公司強制員工發朋友圈,屬于侵犯隐私,幹擾私人空間的表現哦!
被強制發朋友圈到底該怎麼辦?有朋友可能會說了,道理我都懂,可人在職場身不由己,領導的要求,你敢說個“不”嗎?畢竟要恰飯的嘛。
雖然法律有明确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員工發朋友圈是違法的,然而現實中,利用朋友圈為公司做宣傳已經成了許多公司的潛規則。盡管員工怨聲載道,卻也不得不乖乖就範。
被公司強制發朋友圈該怎麼辦?給大家支3招,各位自行選擇食用。
1.敢死先鋒法
把這篇文章甩到老闆面前,據理力争,勇敢說不!實在不行還可申請勞動仲裁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這麼做你将從此在公司名留青史,流芳百世,成為後輩津津樂道的江湖傳說,但同時你也可能收獲一張辭退通知書。
很酷,不推薦。
2.定向發射法
這是隻有一個号的朋友圈難民最常用的方法:好友分組。客戶,同事,朋友各拉進不同分組,發朋友圈時設置分組可見,定向發射,領導滿意樂開懷,朋友也不會嫌你煩,一舉兩得。
溫馨提示:分組請務必仔細,謹防手滑誤傷!
3.馬甲護身法
注冊個小号,大号用來工作,小号留給自己,這是最安全的擺脫“朋友圈綁架”的方法,隻需簡單幾步操作,就能擁有純淨朋友圈,你可以盡情放飛自我,唯一的副作用也就是朋友圈點贊量會大幅縮水。
職場不易,社畜很難,祝你我早日實現朋友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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