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業會館?作者:李平亮(江西師範大學曆史文化與旅遊學院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明清時期江西會館文獻整理與研究”〔20AZS018〕的階段性成果),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清代商業會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清代商業會館
作者:李平亮(江西師範大學曆史文化與旅遊學院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明清時期江西會館文獻整理與研究”〔20AZS018〕的階段性成果)
明中期以降,中國傳統社會發生了結構性變動。随着賦役制度的改革和市場體系的形成,社會流動性逐漸加劇,工商活動日益活躍,工商會館、行業公所與善會善堂等民間組織應運而生,成為維系基層社會經濟和文化秩序的重要力量。有清一代,随着官方行政職能的萎縮,會館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輔助力量,出現了地方社會“自治化”傾向。筆者試圖以江西會館為中心,透過治理領域、管理體系和文化資源,展現清代會館參與社會治理的多元面相,揭示會館這一民間組織構成社會治理體系重要一環的内在機制和曆史邏輯。
商事、公益與政務
清代江西會館參與社會治理主要表現在商事、公益和政務三個領域。就涉及對象而言,商事又可分為本省商人之事和他省商人之事。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在上海經商的袁章煦、王振鳳等人鑒于“每逢運貨到上,價值參差不一,以緻各業難以獲利”,故倡捐資,購地建基,“以便起造會館,将後條規有賴。凡在同鄉貿易,不緻漲跌參差”(《上海縣為江西會館房産立案告示碑》)。可見,上海江西會館的創建,實為在滬江西商人謀求建立市場秩序的産物。
除了自我管理外,江西會館還參與到制訂和修正行業規範中。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在滇省從事棉花貿易的撫州商人熊積山、梅占先、羅鼎等人,針對“秤制、銀色各項均不畫一”的現象,呈請官方重新議定行規。經昆明縣官員查核上報,雲南布政使江蘭議定了7條棉花買賣行規,涉及銀花、棉價抽用、棉花投行等。事後,撫州商人以“棉花會”名義将官方禁令刻碑立于昆明江西會館(《昆明江西會館棉花行規》)。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津市江西會館紙商針對牙行強勒現象上訴官府,“嚴禁該牙戶等無庸多索用錢,把持生理,并各鋪店自于外市買回零售貨物,概不得勒令投行納用”(《津市萬壽宮志·轶事》)。
随着經濟實力的擴張,江西會館逐漸衍生出諸多功能。除了設立義莊、義冢等服務于同鄉的慈善設施外,還逐漸參與到客居地的公益活動中。如澧州津市原先以太平桶作為救火之用,效果有限。道光十年(1830年)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江西會館各行号共同捐資,先後建造水龍3架,組成了效率更高的救火組織——水龍公所。此外,津市、洪江兩地江西會館均與他省會館一道,成為育嬰、義渡等公共事務的參與者和管理者。同治五年(1866年),津市江西會館仿照楚北“生生堂”,建立同善堂,“約集五省及本地殷實富戶公正紳耆共襄善舉,首育嬰,次醫藥、惜字,次棺木,次寒衣”(《津市萬壽宮志·章程》)。光緒五年(1879年),包括江西會館在内的“洪江十館”紳首與恻隐堂、團防局共同捐資,興建育嬰堂,此後陸續經營恻隐堂、義渡和救生船等公益事務(吳曉美:《商鎮興衰:洪江的商業曆史與地域社會建構》)。
除了主導地方公益活動外,江西會館還在官方要求下成為倉儲、籌饷等政務的執行者。如《津市萬壽宮志》記載:“遇有官長劄辦公事,如捐助軍饷及工築、儲積、善後諸大務,則凡紳耆有名望者、俊秀有才識者、富厚而館中出力最多且久者,皆約至‘恭敬堂’,平心參酌,互相贊替,實事求是,期于有裨益而無窒礙。”此外,在一些江西商人大量聚集的市鎮,江西會館及其首士還被賦予維持地方治安的角色。同治五年後,“洪江十館”及其紳首取代本地士紳,成為團練經費的籌捐者,豐城人潘瑞堂、清江人聶儀龍、聶容墊,新淦人盧碧潭、楊映彪,廬陵人劉鳳健先後辦理團防。光緒十一年(1885年),會同縣令汪文修認為洪江“市面繁盛,五方雜處,良莠不齊”,于是開設保甲局,從十館紳首中選出包括江西臨江人劉宗昭,南昌人潘邦桢、宣斯美,撫州人周士琳,吉安人朱書勉在内的19人,專辦保甲事務(《洪江育嬰小識·識保甲》)。從商事到政務,既是江西會館社會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現,又是其建構自身權勢的政治策略。
首事、值年與客總
清代江西會館社會治理能力的不斷增強,得益于由首事、值年、總理以及客總構成的多級管理體制。所謂“首事”,指會館的管理人員,也是會館事務的決策者。“首事”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商号。如津市江西會館臨江府首事中不乏同仁昌、聶隆盛、聶隆升、隆興和等商号。所謂“值年”,指當年負責會館事務之人。府館的“值年”,由推選出的首事按年輪值。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貴陽江西會館真君殿重修,臨江府首事“糾集同鄉,共襄盛舉”,節有餘資,于是創立真君會。嘉慶十年(1805年),吉安府值年經辦首事劉訪賢、彭慶安等人募銀500餘兩,與其他五府同修三官、财神二殿(《萬壽宮徵稽譜·左右客廳碑文》)。省館的“值年”,由各府館首事中推舉人員組成。如津市江西會館首事,“曆由南、撫、吉、臨各郡館公舉一人,經理館中事件,更舉二三人襄佐之”(《津市萬壽宮志·章程》)。
随着會館的發展,管理體制更趨複雜,有的形成了值年首事—護理—總理等層級。如自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始,貴陽江西會館由南昌、建昌、瑞州、吉安、臨江、撫州六府各推選3名首事按年輪值。至乾隆六年(1741年),改為每年六府各出2~4名首事共值。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增設總理1名,每年由六府輪流推舉1人擔任(《萬壽宮徵稽譜·曆屆總理首士芳名》)。道光七年(1827年),貴陽江西會館編修《徵稽譜》時,豐城縣不僅有值年首士宋佐才和袁秋知,還有護理毛永臣、黎恒先、熊盛彩等22人(《萬壽宮徵稽譜·豐城縣徵稽譜》)。這種從“輪值”到“共值”,由首事到護理、再到總理的管理方式,既是江西會館不斷整合不同鄉籍和行業的結果,又極大提升了其社會治理能力。
“客總”,又稱“客長”,由地方推舉,負責地方治安、承辦差徭和地方公共事務,是地方社會治理重要的力量(梁勇:《清代四川客長制研究》)。江西會館的“客總”具有雙重功能,對外承擔着與地方官員打交道的功能,對内擁有約束同鄉的職責。光緒《津市萬壽宮志》說道:“客總之設,外以谒見官長,内以約束同侪,必宜慎重其選,方足維持地方。”乾隆十六年(1751年),常德府“各會館幫修書院,捐買育嬰堂,江西客總全兆瑛、彭廷佐等共捐銀三百兩”。在《萬壽宮總記出入事件簿》中,記載了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至乾隆二十四年貴陽江西會館處理的事件,涉及客長的有22處。此外,嘉慶朝之後,包括江西會館客長在内的“八省客長”,不僅成為重慶城市商業糾紛調處的核心力量,且廣泛介入政治和社會事務(周琳:《商旅安否:清代重慶的商業制度》)。客長在清代社會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既反映了基層社會自治化的曆史趨勢,又是其在地方社會權勢不斷擴大的必然結果。
鄉例、會約與官法
清代江西會館社會治理能力的實現,不僅取決于不斷完善的管理體系,還緣于其對鄉例、會約和官法等社會文化資源的利用。所謂“鄉例”,指的是鄉人約定俗成的民間習慣和規則。作為同鄉同業性質的民間組織,江西會館往往将鄉例用來規範同鄉行為、調解行業糾紛。如津市江西會館規定,“各行号遇有争競之端,經郡邑中戚友調釋,尚各執一見而不相下者”,再挑選吉日,通知各館紳首一齊在恭敬堂決斷。如事涉祖孫、父子、夫婦血親相争,及奴婢讦告、身充差役并閨房暧昧等,不準開館投訴(《津市萬壽宮志·排解》)。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貴陽江西會館在調解豐城縣魯氏兄弟賬務糾紛時,就要求魯氏族中叔侄一同到場,最後會館首事與族人簽字畫押(《萬壽宮六府首事排解事件底錄》)。會館首事和族人共同參與調解,既說明了鄉例在江西會館排解鄉人糾紛時所發揮的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江西會館的鄉族屬性。
除鄉例外,江西會館各行業還往往創立神明會,以會約的形式來規範同行。據《巴縣檔案》記載,早在乾隆年間,重慶城内的絲線幫“經本省同江南、江西、湖廣、貴州五省客長議立章程,興設葛仙會。議明開鋪之家不得自行打線,以三年之内,招一學徒”。嘉慶五年(1800年),貴陽江西會館臨江府172名綢布商人和商号鑒于“近來人心各異,弊資大開,以緻銀色比期全無定約”,于是成立“綢布厘金會”,“酌定成憲,永為恪守”。此外,綢布厘金會還與财神會、清明會一道,制定了臨江府新義園條規。嘉慶十一年(1806年),南昌縣帽行為了加強行業規範,起立真君會,厘定章程,有條不紊。木行“魯班會”則規定,新來者出紋銀五錢入會。“如有不遵者,本行逢會設席奉神,無他人分,不得争論”(《萬壽宮徵稽譜·左右客廳碑文》)。由此可見,這種借助組建神明會、以會約規範同行的方式,集神權和行規為一體,促進了江西會館社會治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與鄉例、會約一樣,官法是江西會館處理和調解各種事務不可或缺的資源。無論是利用鄉例做出裁決,還是依靠會約進行管束,江西會館均會強調官法的必要性,從而使鄉例、會約與官法成為互為補充的鍊條。如津市江西會館規定:“如事關圖賴,影射取利,由各紳首徹底查出。憑證确鑿者,即時呈送官長究懲,以儆刁頑而安良善”。尤其是涉及公共事務或政務時,江西會館還會成為官法的執行者。例如,清代重慶的“八省客長”制訂與修改商業規程常見的做法之一,就是在有明确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訴諸相關的法律條文(周琳:《商旅安否:清代重慶的商業制度》)。
官法既是江西會館實現社會治理能力的保障,也是其确立自身權利的選擇。同治十二年,佛山江西會館在鎮上購地建立義莊。然而,當鄉人靈柩進莊時,“突有匪徒,藉端阻擾”。為此,會館首事王章、劉堯瑞等向南海知縣呈請頒示禁令,“嗣後該處義莊,遇有靈柩出進,經由道路,毋得藉端阻撓,希圖索詐”。否則,由被害之人投明,保鄰将違禁者拿獲,送官究治(《禅鎮江西義莊官示抄刻碑記》)。光緒二年(1876年),洪江江西會館召集同鄉商人捐資設立義渡,建造渡船四隻。此後,為了防止漁利者别起争端,江西會館具禀會同、黔陽兩地官員“立案永存,出示曉谕,以杜惡習”(《洪江育嬰小識·識恻隐下》)。不過,雖然江西會館會通過官法來實現社會治理,但也會根據不同情況加以調适,盡量規避同鄉受到官法的懲處。乾隆二十四年,江西人杜輝奇、熊文秀因更夫錢文毆打鄉約,貴築知縣審理後,批示将杜、熊二人“遞解回籍”。貴陽江西會館客長魏元明、羅慎思以“二人有年,尚兼身無餘積,解歸籍地恐難活命”為由,請求“賞準免解,于斯苟活,嗣後二人再不敢多事。倘再多事,民等呈送天台,請法處治”(《萬壽宮六府首事排解事件底錄》)。
總之,有清一代,在地方政府職能不斷下移的背景下,江西會館的社會治理能力得到了極大提升,逐漸從同鄉同業之事擴大到地方公務和行政事務。這種能力的轉變,既來自江西會館日益增強的經濟實力和日趨完善的管理體系,又源于其根據不同的治理對象,将鄉例、會約和官法融為一體,達到規範鄉人行為和行業秩序的目的。清代江西會館在社會治理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多元面相,從一個側面折射出會館這一民間組織構成社會治理體系重要一環的内在機制和曆史邏輯。
《光明日報》( 2022年02月28日14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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