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能是目前很多企業在單方解除和員工勞動關系時,使用得最多的一種解除依據了。不過,單位以規章制度為依據懲罰員工,比如調崗,甚至辭退就要把握好一個“度”,否則企業還要賠大錢。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任某某入職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從事客戶服務類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9514.65元。
勞動合同規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為,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相當于人民币5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2016年8月1日,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XX金融中心)物業服務合同到期之日,任某某從事經營管理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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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公司制訂了《獎懲管理規定》,并于2019年7月9日和2020年10月27日再次修訂《獎懲管理規定》内容為:“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當月考核不稱職,扣款500-2000元,給予公司範圍内通報批評直至調崗、辭退不給予任何補償:以任何手段侵占、挪用或盜竊顧客、公司、同事财物……”,任某某對上述管理規定均簽字認可。
不過,任某某在職期間卻利用為公司從京東購物的機會,将公司的賬号綁定在自己手機上,為自己購物時使用了公司所有的“京豆”41000個,折合人民币410元。
對此,公司針對“京豆”使用問題向任某某調查時,任某某也對其使用公司“京豆”情況進行書面說明。最終,公司認定任某某共使用41000個“京豆”折合人民币410元。
為了給員工侵占公司财務打上補丁,2020年11月17日,公司出台《關于規範電商平台管理的通知》,内容:“1.各分公司将使用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用戶名及密碼報總部采購管理部備案。2.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密碼或優惠支付密碼原則上隻有采購專員設定和知曉,如需綁定手機号應為采購專員手機号。3.所有線上、線下采購的折扣優惠券、返點等可用于公司采購,禁止用于個人采購。4.采購時所發生的贈品應用于采購商品交到庫管員進行驗收登記……6.公司賬戶禁止個人行為采購,做到專号專用”。
一個月後,公司總公司發出通知,内容:“根據專項審計結果,你公司任某某違反《獎懲管理規定》,以任何手段侵占、挪用或盜竊顧客、公司、同事财物。經研究,決定:1.對行政人事部人事主管任某某作辭退處理……”。
2020年12月9日,公司向任某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于2020年12月22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理由為:違反《獎懲管理規定》中的“以任何手段侵占、挪用或盜竊顧客、公司、同事财物”。公司已扣除任某某侵占的公司财産410元。
2020年12月17日,任某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4661.15元。
2021年2月25日,東城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支付任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4661.15元。
公司不服裁決,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無需支付任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04661.15元。公司指出,任某某在職期間,利用其為公司購買物品的機會,将公司使用京東的賬号綁定在自己的手機号上。公司在京東賬号×××(虛拟财産)應屬公司所有,任某某明知道還多次使用公司賬戶為自己購物并使用了公司所有的京豆,侵占了公司虛拟貨币京豆41000個,抵扣個人消費金額410元。公司發現後任某某雖作出書面說明,但沒有誠實的将情況告知公司,做出一個好的态度。由于任某某多次實施侵占公司财産的行為,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及不良影響,情節嚴重,因此公司根據《獎懲管理規定》與任某某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任某某回應稱,2017年因工作需要采買團建所需物品登入公司工會公用京東賬号。因一筆訂單無法次日送達需退貨重新下單時要綁定手機号才能繼續操作,而公司沒有公用手機号來進行綁定。由于時間緊急為保證團建活動次日正常舉行,任某某綁定了個人手機号進行操作,對此公司未提出任何異議,說明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問題。由于任某某手機号和公司賬号綁定在一起,導緻任某某登錄個人手機号的同時也進入了公司的賬号,任某某因生活需要自己在京東購物提交訂單時有默認的優惠減免及京豆抵扣,但無法分辯使用的是誰的京豆,不是任某某故意登錄公司賬戶進行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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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任某某在任職期間,利用為公司在電商平台購買物品之便,将電商平台返點的41000元“京豆”折合人民币410元占為己有,用于自己在消費中抵扣進行優惠。雖然任某某辯解其将公司賬戶綁定在自己手機上用于辦理退換貨方便,但公司辦理退換貨并不需要綁定手機号即可直接操作,其手機号在綁定公司賬号的同時并不影響其注冊個人賬号,故無論任某某是否出于對電商平台的相關規定不明白,還是有意而為之,都不能将公司财産占為己有,其行為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屬違紀行為。
但是,法院認為,公司僅以《獎懲管理規定》之規定,對任某某的違紀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顯系不妥,公司在适用《獎懲管理規定》對任某某的違紀行為作出較為合理的處理。同時,經法院調查,任某某隻使用了折合人民币410元的“京豆”。該數額未達到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相當于人民币5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後果,且公司亦扣除了任某某侵占的410元,故公司針對任某某的違紀行為,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過于嚴厲,應屬違法解除。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任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4661.15元。
二審中,公司補充提交以下新證據:任某某2019年及2020年就醫日期及出勤工作結算彙總表等,證明其就醫26天時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曠工26天并隐瞞事實,利用自己人事主管的職務便利,将自己記為全勤工資,侵占公司财産11373.83元,其公司有權将其辭退并不支付任何補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在仲裁及一審審理期間,公司明确表示系因任某某侵占公司京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查明的事實,《獎懲管理規定》并未明确規定其中的違紀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予以辭退,一審法院結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及查明的任某某違紀事實,認定公司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制度依據,過于嚴厲,應屬違法解除并判決公司向任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并無不當。
現公司主張解除理由還包括任某某将26天曠工記為全勤工資,侵占公司财産。任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公司在解除時未提及曠工的問題,且其本人工作期間不存在曠工。因公司在解除通知及仲裁和一審期間均未提及除任某某占用京豆外的其他事由,該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并對其不同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轉載·哈爾濱日報、每日經濟新聞
編輯:一鑫
審核:懷楠
監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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