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講個故事。許仙和白娘子在縣衙那裡登記結婚後,開始熱熱鬧鬧請各自的親朋好友來參加婚宴,婚宴當天好不熱鬧,許仙的同窗好友、各路親戚送來禮金表示祝賀,白娘子這邊當年修仙好友也紛紛前來道賀送禮。婚宴結束後,兩人在新房中盤點禮金,算下來許仙這邊獲得禮金紋銀3000兩,白娘子這邊獲得紋銀10000兩。于是白娘子便對許仙提建議說,不如兩人将這13000兩都存入錢莊白娘子名下,這樣他們也就到VIP客戶級别,每月利息可以高些。可是許仙不同意,說他這邊銀兩以後都要還他這裡的人情,都被白娘子存到她那裡,支取不方便。于是兩人當晚便吵了起來,第二天便來到縣衙求個公道。
面對這種情況,我們來看看法律層面有哪幾種觀點?一種為禮金是雙方親友對新人的共同祝福,自然是對兩人的共同贈與,那麼婚禮收到的禮金就是夫妻共同财産;第二種觀點就是和許仙一樣,因為禮金都是各方新人未相遇之前各自生活的累積,而且之後也要為之前的累積進行禮尚往來,那麼各自的親朋好友送的禮金當然歸各自所有,變成了一種預期債務;第三種觀點則是如果禮金是在登記結婚前辦婚禮收的,那就歸各自所有,如果是在登記結婚後辦婚禮收的,那就歸共同所有。
縣太爺支持第一種觀點,告知許仙作為夫妻共同體,如此計較得失,怎能建立和諧家庭,況且白娘子也沒有浪費禮金,而是從整個家庭财務規劃出發,為小家謀福利。各自親朋好友是因為兩人結婚才進行的禮金祝賀,自然就是送給雙方的。
許仙聽後,争辯道,隔壁縣和鄰近縣的對于第二第三種觀點都有支持,為啥你這裡就支持第一種?
在實踐中,确實三種觀點都有支持的案例判決。但Y姐也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原因在于送禮的親朋好友們是基于雙方締結婚姻關系或者将要締結婚姻關系而贈送禮金,一般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除非贈與方明确表示禮金是贈與給新郎或新娘一人的,否則應視為夫妻共同财産,即使沒有登記結婚,也不應作為婚前個人财産,因為并非針對其中某一人,禮金交付對象隻是接受贈與的接收方,并非唯一受贈人,實際受贈仍應為雙方。
聲明:本文案例改編自裁判文書網,對同類案件僅做參考,所涉當事人信息均為虛構。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律政Y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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