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自家小區停車要不要遵守物業的要求?停車費要不要交?在廣東,一名業主就為此和物業杠上了,從2018年開始随意将名下車輛停放在小區内的露天公共綠化區域(非劃線車位),且多年來一直未繳納停車服務費。溝通未果,物業公司為此一紙訴狀将該業主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停車費用及滞納金,并挪走車輛或辦理相關停車手續。
據悉,該案入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二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民法典專門增加物業服務合同章節,為解決物業服務糾紛提供了基本依據。
劉某峰是某物業公司所服務管理的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小區業主,劉某峰在未辦理停車手續的情況下,自2018年8月起将其名下的小型轎車長期停放在小區建築區劃内的露天公共綠化區域(非劃線車位),且至今未繳納停車服務費。
物業公司多次向劉某峰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繳納停車費并清理涉案車輛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峰支付臨時停車費用及滞納金,并挪走車輛或辦理相關停車手續。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物業公司與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業主委員會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包括劉某峰在内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劉某峰作為業主,将名下涉案車輛停放在小區後,理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主動向某物業公司支付停車服務費。涉案物業服務合同已明确約定,業主車輛出入按照停車場管理執行,現有證據可證明涉案車輛現停放的區域并不适宜停放車輛,該停放行為已妨礙某物業公司開展物業服務和管理工作。
法院認為,劉某峰開始欠繳停車服務費的時間點雖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拖欠停車服務費行為及不當停放車輛行為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且民法典對物業服務合同進行了專門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規定,本案應适用民法典相關規定。
為此,法院判決劉某峰向某物業公司支付停車服務費及滞納金,将涉案小型車輛移至适宜停放車輛區域。
典型意義:民法典增加物業服務合同章節,為解決物業服務糾紛提供基本依據
物業服務關系民生,在改善居住環境、提升生活品質和社會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民法典專門增加物業服務合同章節,為解決物業服務糾紛提供了基本依據。人民法院準确适用民法典,依法妥善處理業主與物業公司間的矛盾糾紛,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居民和諧生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法律知多D: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内,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冼穎、陳明蔚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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